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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承辦技能檢定報名
    及學、術科測驗單位 (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之經費收支處理,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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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收款項之報繳及經費之請撥:
    承辦單位於收齊報名費及測驗費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將代收款項及
    收款明細,併同承辦本案所需經費預算表及請款之收據,送請本局繳
    交國庫及辦理撥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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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支用之標準、範圍及程序:
 (一) 本局預撥辦理檢定之款項,應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二) 承辦單位核支各項費用應依本局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支付標
      準及各級政府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三) 承辦單位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國內出差旅費
      規則...等相關法規完成會計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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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出憑證之核銷:
 (一) 各項檢定辦理完竣後,承辦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齊已完成會計作
      業程序之支出原始憑證及支出明細表,備文向本局核銷,如有經費
      節餘,應一併繳還。
 (二) 每項支出取具原始憑證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辦理核銷,並依業務職
      掌於適當欄位簽名或蓋章,以明權責;每一粘貼憑證用紙所貼之原
      始憑證以三張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五張。
 (三) 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明細表之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統一加註: (
      1)  辦理檢定單位。 (2)  辦理檢定之年度。 (3)  檢定職類。 (
      4)  實際支出金額。
 (四) 裝訂成冊之憑證首頁請詳列送審單據明細,依序註明其後附列憑證
      之編號及金額。
 (五) 遇有特殊情形,得由本局轉請審計部同意後,免附原始憑證核銷,
      改由承辦單位妥善保管十年,並備本局及審計機關派員就地抽查,
      期滿後如欲銷燬原始憑證,仍需報審計機關同意。
 (六) 承辦單位未依規定支付各項費用,經通知仍未改善者,得暫停該單
      位承辦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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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 承辦單位如有需要就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單位時,須先經本局同意
      ,其各項經費之核銷依本要點辦理。
 (二) 委辦經費如為經常支出,不得用於採購單價一萬元以上之設備。 
 (三) 支出費款金額達二千元以上者,除水電費、郵電費、報費、交通費
      等依法免取具統一發票者外,允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核銷。
 (四) 各項酬勞費之支領應填具單價、數量及日期,同一日不得重複支領
      二項以上以日為給付標準之酬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