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出憑證之核銷:
(一) 各項檢定辦理完竣後,承辦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齊已完成會計作
業程序之支出原始憑證及支出明細表,備文向本局核銷,如有經費
節餘,應一併繳還。
(二) 每項支出取具原始憑證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辦理核銷,並依業務職
掌於適當欄位簽名或蓋章,以明權責;每一粘貼憑證用紙所貼之原
始憑證以三張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五張。
(三) 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明細表之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統一加註: (
1) 辦理檢定單位。 (2) 辦理檢定之年度。 (3) 檢定職類。 (
4) 實際支出金額。
(四) 裝訂成冊之憑證首頁請詳列送審單據明細,依序註明其後附列憑證
之編號及金額。
(五) 遇有特殊情形,得由本局轉請審計部同意後,免附原始憑證核銷,
改由承辦單位妥善保管十年,並備本局及審計機關派員就地抽查,
期滿後如欲銷燬原始憑證,仍需報審計機關同意。
(六) 承辦單位未依規定支付各項費用,經通知仍未改善者,得暫停該單
位承辦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