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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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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提升技能檢定術科
    測驗作業績效,加強業務管考工作,建立公正公平執行制度,以樹立
    技能檢定公信力,強化技術士證照效用,特訂定本責任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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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場地、設備評鑑實
    施要點」申請評鑑,合格之單位 (職類) 發給合格證書,以齊一術科
    測驗場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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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遴聘與責
    任規定事項」聘請監評人員,辦理甲級術科測驗時,優先聘請各該職
    類命題委員,擔任監評工作,以示慎重,並應對監評人員執行職務予
    以詳實考核,凡不適任者,嗣後應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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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負責督導監評人員,確實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術
    科測驗監評人員注意事項」及試題評審標準說明等相關規定,公正嚴
    謹執行職務,確保術科測驗技能水準,以獲得各界認同,提昇技能檢
    定形象。
5
五、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熟悉「技術士技能檢定工作手冊」有關規章,審
    慎執行各項作業程序,及事先充份瞭解術科測驗試題內容,妥做規劃
    準備,遇有任何疑義或異況時,應即時反映會請主管機關配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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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術科驗測作業程序或試題中,凡有特別說明術科測驗承辦單位與應檢
    人員間之時效規定時,請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確實注意,預先提前配
    合辦理,俾免作業疏失影響應檢人員權益。
7
七、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儘速將各職類術科測驗日期,安排於該職類學科
    測驗日期後三個月期限內辦理結案,未能依期限辦畢單位,應預先敘
    明原因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展延,以加速術科測驗作業效率,縮短發證
    時程。
8
八、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務工作安全維護
    注意事項」規定,凡參與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之有關人員,因職務或業
    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事項,應負保密之責,不得洩漏或盜用,如有違者
    應依相關法令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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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依核定之術科測驗收費標準,通知報檢人繳交術
    科測驗費用,不得額外加收其他費用。另合理分配術科測驗所需各項
    支出經費比例,本撙節開支,收支平衡為原則,並應確實依「辦理技
    能檢定學、術科測驗支付標準表」,核實支付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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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術科測驗承辦單位因業務執行疏失,影響應檢人員權益,或技能檢定
    形象與信譽,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辦理術科測驗事宜,
    並函請議處失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