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提升技能檢定術科 測驗作業績效,加強業務管考工作,建立公正公平執行制度,以樹立 技能檢定公信力,強化技術士證照效用,特訂定本責任規定事項。
二、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場地、設備評鑑實 施要點」申請評鑑,合格之單位 (職類) 發給合格證書,以齊一術科 測驗場地標準。
三、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遴聘與責 任規定事項」聘請監評人員,辦理甲級術科測驗時,優先聘請各該職 類命題委員,擔任監評工作,以示慎重,並應對監評人員執行職務予 以詳實考核,凡不適任者,嗣後應不予續聘。
四、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負責督導監評人員,確實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術 科測驗監評人員注意事項」及試題評審標準說明等相關規定,公正嚴 謹執行職務,確保術科測驗技能水準,以獲得各界認同,提昇技能檢 定形象。
五、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熟悉「技術士技能檢定工作手冊」有關規章,審 慎執行各項作業程序,及事先充份瞭解術科測驗試題內容,妥做規劃 準備,遇有任何疑義或異況時,應即時反映會請主管機關配合處理。
六、術科驗測作業程序或試題中,凡有特別說明術科測驗承辦單位與應檢 人員間之時效規定時,請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確實注意,預先提前配 合辦理,俾免作業疏失影響應檢人員權益。
七、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儘速將各職類術科測驗日期,安排於該職類學科 測驗日期後三個月期限內辦理結案,未能依期限辦畢單位,應預先敘 明原因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展延,以加速術科測驗作業效率,縮短發證 時程。
八、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務工作安全維護 注意事項」規定,凡參與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之有關人員,因職務或業 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事項,應負保密之責,不得洩漏或盜用,如有違者 應依相關法令議處。
九、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依核定之術科測驗收費標準,通知報檢人繳交術 科測驗費用,不得額外加收其他費用。另合理分配術科測驗所需各項 支出經費比例,本撙節開支,收支平衡為原則,並應確實依「辦理技 能檢定學、術科測驗支付標準表」,核實支付各項費用。
十、術科測驗承辦單位因業務執行疏失,影響應檢人員權益,或技能檢定 形象與信譽,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辦理術科測驗事宜, 並函請議處失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