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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五款規定。
 (二)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八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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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鼓勵同業公會及職業工會等勞資團體推動職業訓練,藉由競賽方式
    提昇所屬會員在職員工之技能水準及服務品質,以加速國家經濟及社
    會之發展;並促進與國際間之技術交流,達到提昇我國國際地位之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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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資格:
 (一) 經政府立案之省 (市) 級以上之同業公會聯合會、職業工會聯合會
      、工業會及商業會等為限。
 (二) 辦理競賽之職類,以本局已公告技能檢定或已辦理技能競賽之職類
      為原則。競賽職類得再分項辦理,惟各競賽項目應與申請團體之行
      業或職業屬性相同。
 (三) 辦理國際賽時,參賽國家 (或地區) 在五個以上,每一競賽項目選
      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四) 辦理全國賽時,參賽人員或隊伍應包含有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
      分區代表,每一競賽項目選手不得少於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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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次數:
 (一) 同一競賽項目,每年以補助一個團体辦理一次國際賽或全國賽為限
      。
 (二) 同一申請團體,每年以補助辦理一次國際賽或全國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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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手續: 
    申請團體應於辦理競賽四十五天前檢具辦理技能競賽申請書、技能競
    賽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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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金額:
 (一) 對辦理國際賽之團體,補助新台幣十五萬元,每年並按送件先後順
      序補助二個團體為原則。
 (二) 對辦理全國賽之團體,補助新台幣十萬元,每年並按送件先後順序
      補助五個團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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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撥款方式:
    於競賽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 (如大會手冊、得
    獎名單等) 等,函送本局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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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則:
 (一) 競賽成績如需作為參加同職類丙級技能檢定免試術科測驗之證明時
      ,應再依本局所訂頒「分業技能競賽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已依「分業技能競賽實施要點」申請補助款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
      請補助。
 (三) 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