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1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5  月 17 日職企字第 0940011468
    號令核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
    要點」。
2
二、目的:為提昇國家人力資本素質與國際競爭力,藉政府與民間力量之
    資源整合,辦理國際研討活動。透過國際研討活動之專業講者知識分
    享及與會者經驗交流,以提昇國家整體人力素質,並促進國際交流。
3
三、補助國際研討活動議題範圍:
 (一) 全球化人才培訓企業績效衡量。
 (二) 全球化人力資源標竿與策略。
 (三) 中小企業人力資源創新與創造力之研討。
4
四、補助對象: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依法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職業
    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各行 (職) 業專業團
    體、各研究機構、財 (社) 團法人或公司法人等相關團體。
5
五、補助經費及限制:
 (一) 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 70 %為上限。
 (二) 每一提案單位限提一案。
 (三) 所送計畫應按本局核定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事宜,應事先書面
      報經本局同意始得變更。
 (四) 所送計畫不得重複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
6
六、計畫執行期間:自 9 5年 1  月 1  日起至 95 年 11 月 30 日止。
7
七、審查方式:由本局上網公開徵求提案後,再由本局邀集產、學界專家
    學者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審核決定,本局得視需要請提案單位進行簡報
    。
8
八、申請程序:
 (一) 提案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式 15 份 (以紙張 A4 大小單面及中文
      橫式書寫) ,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
      1.核准立案登記文件、組織章程影本各一份。
      2.計畫書 (如附件一) 。
      3.計畫經費概算表 (如附件二) ,經費項目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要點」之四、 (二) 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編列。
      4.95  年度補助在職訓練相關研討活動計畫審查表 (如附件三) ,
         (請填寫基本資料及審查項目說明) 。
      5.其他本局要求之必要文件。
 (二) 申請期限:
      提案單位備齊上述表件,於 94 年 11 月 30 日前 (以郵戳為憑) 
      掛號郵寄至本局,通訊資料如下:
      機關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企業訓練組
      送件地點: (103 )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83 號 4  樓
      收件人:高逸飄小姐
      聯絡電話: (02) 8590-2578
 (三) 評審原則及結果通知:
      1.設立證書及組織章程之任務是否與計畫相符。
      2.活動提案與本補助計畫目標之相符性、提案單位提案之執行能力
        、研討活動內容規劃與提案達成預期績效之可行性。
      3.本局於 94 年 12 月 31 日前各別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不合格之單位,不另退回原件。
9
九、結案及核銷:
 (一) 各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 14 日個工作日內,應檢齊下列
      表件函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1.檢附發票或請款收 (領) 據辦理核銷 (如附件四) 。
      2.執行成果報告 (如附件五) 。
      3.經費支出明細表 (如附件六) 。
      4.其他本局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暨物件。
      5.受補助之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 10 年,本局及審計單
        位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二) 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有不實或逕
      自變更計畫內容暨執行相關事宜者,取消及停止補助。
10
十、本研討會計畫每場與會人數應達 150  人以上,參與者國籍至少含括
    三國以上。
11
十一、經費來源:本計畫由本局當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12
十二、本局已核定辦理研討會之單位,應將本局列為主辦單位,並請事先
      提供名額邀請本局相關人員參與。
13
十三、本計畫非屬職業訓練計畫,以職業訓練計畫提案者,本局將不予審
      核,並不另退回原件。
14
十四、其他補助標準、經費使用限制、執行考核方式等規定詳如「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要點」之規定辦
      理。
15
十五、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