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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廢止)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勞動檢查對職業災害預防
    之效果,特訂定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本注意事
    項) ,以為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推動相關業務之依據。
2
二、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及罰鍰處理原則規定如附表。
3
三、勞動檢查機構於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鎖定本注意事項所訂防災檢
    查重點項目加強檢查並予採證。
4
四、主管機關及本會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注意事項所訂防災檢查重
    點項目之罰鍰處理原則,對違反之事業單位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處以罰鍰,並督促事業單位改
    善。
5
五、勞動檢查機構於辦理職業災害檢查時應依本會「工作場所重大災害通
    報及檢查處理要點」之規定實施,其應科處罰鍰事項,不限於本注意
    事項所列之重點項目。
6
六、本會將不定期派員查核本注意事項之辦理情形,對未確實辦理者,將
    函請各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