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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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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產業技術更新與擴大推動技能檢定社
    會參與,以落實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以下簡稱發證辦法)第
    二十六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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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本要點之核定及發布。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本要點之修正及補助專案
      核定事項。
(三)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
      1.辦理補助公告事項。
      2.辦理補助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核定、經費核銷、撥款及成果
        報告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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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購置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符合發證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且申
    請之職類級別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依法令規定需僱用技術士。
(二)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
(三)新開發或技術更新。
(四)辦理技能檢定地區無術科測試合格場地或僅有一術科測試合格場地
      ,且其機具設備老舊需汰換。
(五)其他特殊情形,經技檢中心函報發展署專案核定。
    前項第四款所定地區,分為北部、中部、南部、東部、離島及偏遠地
    區。
    技檢中心於每年依預算編列情形,針對第一項所定職類級別,依相關
    規定公告補助之職類名稱、級別、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
    評鑑自評表、測試場地之所在地、需求數、補助金額及申請期限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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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購置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填具計畫書(附件一),於前點第三
    項公告申請期限內,向技檢中心提出申請。
    前項所定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申請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含職類級別)。
(三)符合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單位資格之規定。
(四)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地點。
(五)購置機具設備總金額及經費概算明細表(附件一之一)。
(六)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預計建置完成時間。
(七)同意辦理補助職類級別技能檢定及協助辦理場地評鑑人員研習、監
      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關活動切結書(附件一之二)。
(八)同一案件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
      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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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檢中心依年度預算及審查結果決定補助額度,每年每單位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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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檢中心應組成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辦理補助案件之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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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書審查通過並經通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完成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但情形特殊,並經技檢
    中心核定者,得於核定期限內完成採購。
    經技檢中心場地評鑑合格後,受補助單位應於經費收支明細表(附件
    二)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與其他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並檢送計畫經費概算明細表、領據及機具設備購買證明資料影本
    各一份,送技檢中心辦理結報核銷及撥款。
    受補助單位對於自行保存之機具設備購買證明資料正本,應依有關規
    定妥善保存,供技檢中心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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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購置之機具設備應列財產帳管理,並於所購設備明顯處黏貼
    財產標籤標示「勞動部○○○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購置」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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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單位,應於五年內接受本部委託辦理該補助職類級別之技能檢
    定及協助辦理場地評鑑人員研習、監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關活動。
    受補助單位於場地評鑑合格有效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前項委
    託及協助辦理相關活動,本部將以書面限期繳回全額補助款項,並廢
    止其評鑑合格證書,不再受理其申請場地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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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七點第二項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
    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技檢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查核補助機具設備之使用情形。
十之一、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妥善保存機具設備購買證明資料正本,致有
        毀損、滅失等情事,應停止補(捐)助一年。有虛報或浮報情事
        者,技檢中心應命其限期繳回補(捐)助經費,並停止補(捐)
        助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