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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職業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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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實施工會教育,提升職業工會會員專
    業知能,參酌工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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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且應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之職業工
    會或職業工會聯合組織(以下簡稱工會),並辦理工會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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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工會教育,應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授課。
(二)實務演練。
(三)分組研討。
(四)導覽活動。
(五)本部製作影片賞析。
(六)參觀本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及職業安全衛生場所等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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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會教育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辦理二日者,應安排
    九節以上之課程(均應包含二節核心課程及二節政策課程)。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前點導覽活動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各以二節為限,合計不得超
    過三節。
    核心課程及政策課程由本部依施政計畫及施政目標訂定,並公告之。
    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人員
    ,授課時數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
    工會教育之每場次參訓人數,不得低於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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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將申請文件採掛
    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
    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每年度申請場次以一場為限。
    本要點之工會教育補助,與勞動部補助企(產)業工會及受僱勞工所
    屬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實施要點之教育訓練補助,應擇一適用
    ,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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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資料: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二)
      :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節數
        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表(附件二)。辦理之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三)。
(四)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近
      一年證明文件。
(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名冊(附件四)。
(六)職業工會聯合組織應另提供會員工會名冊(附件五)。
(七)工會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應填具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揭露表(附件六)。
    工會訂有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者,得併同檢送證明資料,提供本
    部辦理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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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會教育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最高以工會教育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
    十為限,工會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
    辦理工會教育,補助基準如下:
(一)辦理一日者,每場次補助之參訓人數以八十人為上限,每人補助新
      臺幣七百五十元,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六萬元。
(二)辦理二日者,每場次補助之參訓人數以八十人為上限,每人補助新
      臺幣二千六百元,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八千元。
    前項補助費用,辦理工會教育支出項目無場地租金、交通費及住宿費
    者,每人補助標準扣減數額如附表一。實際出席人數未達前項參訓人
    數者,按實際出席人數核算補助金額。
    工會依本要點向本部申請活動經費之補助,未足額補助部分,由工會
    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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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工會過去辦理本部相關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
(二)工會教育實施計畫之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三)工會會務運作狀況:
      1.工會會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2.當年度工會之會員工會數、實際繳費會員人數。
      3.工會理事、監事性別比例。
      4.同類型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與其他聯合組織重疊之程度。
      5.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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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工會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
    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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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經報本部核定者
    ,不受第四點、第五點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七點及前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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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工會應於工會教育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文件、資料以
      專函方式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二)收據(如附件七)。
  (三)活動課程表。
  (四)成果及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八)。
  (五)切結書(附件九)。
  (六)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附件十)。
  (七)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並註明各活動課程名稱及師資(附
        件十一)。
  (八)交通費、場地租金、住宿費之佐證資料,如:發票影本、收據影
        本等。
      活動辦理保險之佐證資料(無則免附),如:保單(或其他等同效
      力之投保證明)、保險人員名冊。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收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
      工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單位圖記。受補
      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
      事代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
      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工會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補助工會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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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會應確保工會教育活動之安全,並視實際需求辦理保險;如因活
      動過程中發生可歸責於工會之事故,工會應自行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
      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按工會教育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最高以
      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但同一計畫同時經二個以上機關(構)
      或事業單位核准補助者,本部及其他機關(構)或事業單位之補助
      金額合計以不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限。
      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其實際執行支出金額或實際出席人數,低於原
      提報計畫之預算金額或預定出席人數之百分之七十者,將列入下一
      年度工會教育經費補助額度之審查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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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會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原定辦理日
      期或提前辦理日期之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
      更以二次為限。但遇特殊情形且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計畫之辦
      理日期、地點、課程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違反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
      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
      輕重對受補助工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本部得採下列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及經費支用之執行情
      形:
  (一)實地訪查。
  (二)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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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部應以下列事項,作為辦理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一)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及經費支用之執行情形。
  (二)參加活動人數。
  (三)核定經費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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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規定修正生效前,已受理之申請案件尚未結報者,適用修正
      生效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補助工會者,
      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