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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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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透過補助設置示範按摩中心 (院) ,以提供按摩業者固定、安全、純
    正的工作場所,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保障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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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二、已立案並完成法人登記之視障福利機構、團體、工會。
三、按摩業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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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籌設方式
一、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邀集轄區內視障福利相關人員五人至七人組
    成示範按摩中心 (院) 輔導小組,負責示範按摩中心 (院) 之規範、
    管理、督導與宣導等相關事宜。
二、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規劃後自行籌設或輔導視障福利機構、團體
    、工會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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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設置地點 
一、示範按摩中心 (院) 之設置地點,應慮及市場性,並顧及交通便捷、
    衛生、安全及無障礙生活環境等條件。
二、設置地點得運用公有房舍或私有場所辦理,但擇定之場所,可供使用
    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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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經營原則
一、示範按摩中心 (院) 需從事合法之按摩工作,如有違法情事,除由直
    轄市及縣 (市) 政府依法處理外,違法者不得繼續留任服務。
二、每一示範按摩中心 (院) 應依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十五歲至
    六十五歲視障者民間人口數為基準,以未滿五百人者至少安置三名,
    五百人以上安置六名領有執業許可證之按摩技術士 (以下簡稱合格之
    視障按摩師) 擔任按摩工作;另得視需要聘用行政助理人員最多二名
    ,負責工作分配、財務管理及衛生維護等事宜。
三、示範按摩中心 (院) 需自行負擔營運所需各項支出;其收費標準、財
    務管理、工作人員排班方式與應遵守事項及相關事宜等,由直轄市及
    縣 (市) 政府自定或輔導業者定之。
四、示範按摩中心 (院) 之衛生維護,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
五、示範按摩中心 (院) 之消防及安全,應符合消防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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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補助經費
一、補助設立及經營示範按摩中心 (院) 經費項目如下:
 (一) 開辦費:依進用合格之視障按摩師人數,補助其裝璜、設備、宣導
      及前三個月之租金、助理人員工作費、水電經常費,最高補助額不
      得逾新台幣三百萬元。
 (二) 營運管理費用:補助設立之示範按摩中心 (院) 得依前一年營運狀
      況及按摩客源情形予以檢討,並訂定具體明確的營運計畫申請補助
      ,依進用合格之視障按摩師人數最高補助額不得逾新台幣一百萬元
      ,其項目為租金、助理人員工作費、水電經常費、維持或強化按摩
      服務之用,且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接受補助者,需於補助案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籌備妥當並開業,如有
    特殊情事者,得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者,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負責追回該補助款,且三年內不再
    予以補助。
三、接受補助設立之示範按摩中心 (院) 由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
    會適時辦理訪視評鑑,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促其限
    期改進,逾期未改善者,得停止該直轄市及縣 (市) 申請補助案一年
    。視障按摩師或示範按摩中心 (院) 若有違法者,除該視障按摩師不
    得繼續留任服務外,三年內該中心 (院) 之申請案不予許可,並予以
    追回經費。
四、直轄市政府轄區內之示範按摩中心 (院) ,每年以補助設立二處;縣
     (市) 政府轄區內之示範按摩中心 (院) ,每年以補助設立一處為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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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設計參考範例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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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要點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