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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災害工時紀錄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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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行零災害運動,提高勞工安全衛生意識,加強人人參與安全衛生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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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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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日期: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零時,為事業單位參加全國無災
    害紀錄之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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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執行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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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加入無災害工時紀錄之事業單位應填寫無災害申請書 (如格式一) 
    ,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並由執行單位函復授予事業單位編號始完成
    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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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紀錄起始日期以無災害工時紀錄申請書登載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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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應每月申報無災害工時紀錄月報表(如格式二),相關申報
    規定如下:
(一)申報期限為所申報月份之次月十五日以前完成申報。
(二)未於期限內完成申報者,得展延一個月一併補登。
(三)連續二個月未申報者,由事業單位提送無災害工時紀錄月報表正本
      ,由本會以人工方式補登。
(四)連續三個月未申報,將撤銷登錄資格。
(五)經撤銷登錄資格者如欲恢復,需填寫申請書重新登錄,無災害工時
      紀錄歸零並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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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損失日數超過一日以上,無災害工時紀錄歸
    零並重新計算,歸零日期為重新紀錄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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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無災害工時紀錄計算方式如下:
 (一) 無災害工時紀錄不包含交通意外事故 (如上、下班時間) 。
 (二) 本月累計工時=員工人數×正常上班時數 (八小時) × (本月工作
      日數+補登日數) 。
 (三) 全部累計工時=上月總累計工時+本月累計工時+本月加班工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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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實施前已參加全國無災害工時紀錄之事業單位,其累計之無災
    害工時紀錄,經送執行單位認可後,仍可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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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加無災害工時紀錄之事業單位,於一次無災害工時紀錄累計終止
      後,累計紀錄達無災害工時累計級距表(如表一)標準以上者,得
      填具申請表(如格式三)申請發給無災害工時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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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得對於各級距表選擇績優單位或取得連續發給五次無災害工時
      紀錄證明,且紀錄累計期間之工作場所(含承攬人)未發生重大災
      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重大災害者,予以公開表揚,頒
      發無災害工時累計優良事業單位獎牌乙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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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加無災害工時紀錄之事業單位,如經發現有不實之陳報,本會將
      發給之無災害工時紀錄證明及獎牌,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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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事業單位基本資料(事業單位名稱、地址、電話等)如有變更,應
      來函請執行單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