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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鼓勵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配合產業結構之改變及因應就業市
    場需求,充實更新訓練機具設備,以提昇訓練品質,培訓企業所需技
    術人才,促進國民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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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 
 (二)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
 (三) 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勞工處、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
 (四) 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職業訓練所) 
 (五) 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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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優先順序:
 (一) 新增設、調整之職類所需增購充實的訓練機具設備。 
 (二) 現有職類所需汰舊換新設備或補充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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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經費原則: 
 (一) 每年度補助每一職業訓練機構增設、調整職類所需增購充實的訓練
      機具設備經費,以不超過三千萬元為原則,並視各機構辦理訓練績
      效、開班職類數、場地規模大小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形等相關因素
      ,作為補助經費額度之參考。
 (二) 對經費較為不足之職業訓練機構,得補助部分現有職類所需汰舊新
      設備或補充設備,每一機構年度補助經費額度以不超過一千萬元為
      原則。
 (三) 新增設、調整職類所需訓練機具設備經費,原則上應於一個年度申
      請補助採購完成,如本局經費不敷分配使用時,各職訓機構可分年
      度申請補助。
 (四) 前述 (一) 、 (二) 項合計最高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四千萬元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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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方式:各職業訓練機構擬申請補助購置訓練機具設備經費時,應
    檢附左列等有關資料:
 (一) 歷年訓練機具設備度預算額度及 () 年度概算金額表 (如附表一) 
      。
 (二) 訓練機具設備需求原因統計分析表 (一) 、 (二)  (如附表二、附
      表三) 。
 (三) 職業訓練機構對訓練機具設備需求表審查會議紀錄及主管機關審核
      評估意見。
 (四) 補助年度開班訓練計畫表 (如附表四) 。
 (五) 申請補助購置訓練機具設備需求表 (如附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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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日期:各公共職訓機構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前項訓練機具設
    備需求表等有關資料依序裝訂成冊十五份,備文循行政體系函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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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
 (一) 由本局副局長召集本局有關組、室人員組成審查小組評審之。必要
      時並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二) 依審查會議決定補助各機構預算額度及機具設備項目後,接受補助
      經費機構應即填具就業安定基金年度歲出概算表送就業安定基金管
      理委員會編入年度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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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核撥: 
 (一) 經費購置訓練機具設備預算額度經立法院通過後,由本局發函請各
      機構填列年度補助購置訓練機具設備計畫表 (如附表六) ,於每年
      七月十五日前循行政體系函報本局核辦。
 (二) 各職業訓練機構依核定購置訓練機具設備計畫辦理採購,於完成採
      購程序並與廠商簽約後,檢附合約書副本及領據 (敘明撥款帳號) 
      向本局請款。
 (三) 各機構於完成機具設備採購驗收手續後,應即按開標別將支出原始
      憑證 (含採購程序等資料) 、驗收報告與購置設備清單 (如附表七
      ) ,函報本局辦理結銷。但經本局向審計部報准就地審計者,支出
      憑證留在業訓練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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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採購規定:經本局核准補助之公共職訓機構,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
    位預算執行要點、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讓變賣財物稽查條例等有關
    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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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
 (一) 各機關於完成機具採購驗收手績後,應於各項設備明顯處以噴漆方
      式,噴上「就業安定基金○○年度補助購置」,及製作財產標籤註
      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設
      備名稱」、「購置金額」、「購置日期」、「使用年限」、「保管
      單位及人員」、「財產編號」等項,並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年限使
      用與保管。
 (二) 所購之設備須拍照存證,並列入財產清冊。
 (三) 依國有財產局函釋: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編列補助其他單位購置
      資本門設備財產,既經完成法定程序,就補助之性質而言係屬贈與
      ,受補助單位購置之設備財產請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自行列帳管理
      。
 (四) 接受設備補助費之各機構上級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派員前
      往所屬職訓機構實地訪視及盤點上年度所購置機具設備保管使用情
      形,將訪視結果報告表通知該機構或作必要之改善並副知本局。
 (五) 有關本局補助各機構購置之機具設備,得由本局不定期派員查點,
      並請各機構適時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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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來源:補助各機構訓練機具設備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分
      年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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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
   (一) 補助各機構購置各項設備等資本支出計畫,各受補助機關到遲應
        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訂購手續,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驗收付款並結案。
   (二) 輔助各機構購置訓練機具設備計畫,其全年度計畫執行進度未達
        百分之八十者或全年度前九個月之計畫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
        者,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依規定相關主管人員將受議處,並於二
        年內不予補助。
   (三) 本項設備補助,所購置之每項設備應為新品且限耐用二年以上,
        單價金額超過新台幣壹萬元 (不含壹萬元) 以上者,且不得購買
        消耗品。
   (四) 本項補助費限用於購置訓練機具設備資本門設備財產,不得移用
        為委託招標代辦佣金、招標公告報費、教室隔間裝修等費用,如
        有不實經查證屬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並於二年度內不予補助
        。
   (五) 核定之訓練機具設備計畫未經函報本局核准修正,不得自行變更
        機具設備採購項目、規格、數量或運用標餘款另增購其他設備,
        如有不實經查證屬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並於二年度內不予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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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