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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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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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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鼓勵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加強辦理職業訓練,協助國民充分就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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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經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並領有設立證書之職
    業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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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及獎勵 
 (一) 申請設立職訓機構,得商請職業訓練局協助提供訓練計畫之擬定、
      課程設計之介紹、師資之推介等服務。
 (二) 本會職業訓練局辦理各項委託訓練,以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者為
      優先。
 (三) 配合本局開設具有政策任務之專班訓練,給予訓練費用補助。
 (四) 經登記或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取得設立證書之一年內,開辦訓練
      經認定著有績效者得申請獎勵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五) 職業訓練機構,如其場地及機具設備經依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
      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實施要點評鑑合格,則得優先委託辦理術
      科測驗,必要時得優先予補助檢定相關經費。
 (六)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著有成效者予以補助,
 (七) 事業機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經取得設立證書者,得申請開辦補助金
      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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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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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