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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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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為協助被解僱、資遣之失業勞工參加職
    業訓練,以增進其就業能力,促進再就業,特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三
    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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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主辦或委由當地學校、學術研究專業機構、勞資團體、職業
    訓練機構等辦理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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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因關廠歇業等原
    因資遣勞工通報或訊息,除主動輔導其將離職員工轉業外,對無特定
    專長而無法輔導再就業者,應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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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應將招訓資訊,通知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及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訓練者,須
    優先安排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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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於同一時期,有志願參加同一或相近職類訓練之被解僱、資遣失業勞
    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而無適當現有職業訓練機會時,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及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以自辦或委外方式,辦理六個月
    內之專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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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本要點訓練經費 (包括訓練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勞保費、
    行政管理費等) 應參照中央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訂定之推動地方政府辦
    理職業訓練實施要點所訂經費標準編列,並得報請職業訓練局在編列
    之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內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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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解僱、資遣失業勞工,符合就業促進津貼要點有關申請訓練生活津
    貼之規定者,得向訓練單位申請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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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第二點辦理職業訓練單位,應積極輔導學員就業,在結訓前
    十五日仍無適當就業機會時,應將學員名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推介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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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