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程序:
(一) 本項獎助金於年度內分二次申請,上半年申辦時間為十一月,下半
年申辦時間為五月。
(二) 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應組織獎助金評審委員會,就當年度各項申
請獎助案件評定之。
(三) 申請所需表件:
1.申請書乙份。
2.家境清寒者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2) 清寒證明書乙份。
(四) 申請人應按規定提出前項申請表件,向所在訓練機構提出申請,經
該機構確實審查無誤,繕造印領清冊乙份彙送職訓局核發,其所申
請表件留存該機構備查。
(五) 經職訓局核定之獎助金由訓練機構轉發申請人,中途退訓者,或於
受訓期間有記過以上懲罰紀錄或結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發給;未
發給之獎助金由訓練機構負責繳還職訓局。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或
發生冒領、溢領等情事者,除予追繳外,申請人、申請單位並負法
律責任。
(六) 在訓練期間,荐送參訓官兵如已屆退伍而未結訓者,依荐訓單位之
規定辦理離營,並完成退伍軍人歸鄉報到手續後,以一般養成訓練
學員身分,繼續參訓至訓練期滿,符合本要點資格者,得依續訓時
間比例申請;其有關訓練輔導、繕食、住宿等事項,並依各公共職
業訓練機構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