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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五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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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落實勞工福利政策,協助勞工解決居住問題,特
    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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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之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有關貸款事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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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與申請之資格條件:
    凡投有勞工保險之在職勞工,並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
    定提出申請:
(一)勞工保險年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般產職業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一年以上者。
      2.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勞工:參加勞工保險者,年資不予限制。
      3.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加入
        公保者」︰參加公保累計年資應比照三之(一)之 1  及 2  規
        定。
(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無自有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均未曾有
        任何房屋座落紀錄。
      2.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
        詢須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僅在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後
        ,由本人或其配偶首次建購一戶住宅,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
        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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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工住宅貸款評點實施內容:
    勞工視其家庭類別,依「九十五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評點標準表
    」(附件一)所訂「勞保累計年資」、「勞工家庭年所得」、「住宅
    狀況」、「家庭眷口數」及「身心障礙、原住民或單親勞工」等五項
    評點規定提出申請:
(一)勞工家庭類別:
      勞工家庭類別分為五類,其中「家庭年所得」、「住宅狀況」及「
      家庭眷口數」均應依申請類別予以查核計點:
      1.第一類(三代同堂):有配偶者,以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本
        人(或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請;或無配偶者,本人年滿
        二十歲,以本人、未婚子女及本人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請。
      2.第二類(已婚與父母共同居住):有配偶者,尚未生育子女,以
        本人、配偶與本人(或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請。
      3.第三類(核心家庭):有配偶者,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共同
        居住提出申請;或有配偶者尚未生育子女,以本人及配偶共同居
        住提出申請。
      4.第四類(單身或單親勞工):無配偶者,本人年滿二十歲,以本
        人及父母(父母雙亡得與祖父母);或本人及未婚子女共同居住
        提出申請。
      5.第五類(四十歲以上單身勞工):單身勞工,本人年滿四十歲,
        以本人提出申請。(即民國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前出生者
        )年齡係指計算至申請截止日(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
        。
(二)評點項目及配分權重:
      1.勞工保險年資佔百分之二十:
     (1)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一年者一點;未滿一年部份,滿一個
          月○.一點,滿二個月○.二點,以此類推,滿十個月以一點
          計。
     (2)本年資由勞工保險局派駐人員於受理現場負責查調電腦檔,並
          核填申請表之「勞保年資欄」後,逕予計算該項點數。
     (3)本年資之計算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並計算至申請
          截止日(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
      2.勞工家庭年所得佔百分之三十五:
     (1)申請勞工須切結同意由本會將所有家庭成員之身分證號,送往
          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各類所得,經累加所有成員之各類所得後,
          為該申請勞工之「家庭年所得總額」,並由本會計點,不得異
          議。
     (2)家庭成員中具有「志願役軍人」、「軍雇人員」或「托兒所、
          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教職員」身分者,應另檢附其任職機
          關開具之年所得證明(附表五),俾加計其「家庭年所得總額
          」。未依規定詳實填報,應取消貸款資格,並應負切結不實之
          法律責任。
     (3)勞工家庭年所得級距依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等行政區域,
          研訂十一個所得級距值,年所得額落在不同級距範圍內,獲不
          同點數。
      3.住宅狀況佔百分之二十五:
     (1)申請勞工須切結同意由本會將家庭內所有成員之身分證號送往
          財稅資料中心進行房屋檔查詢事宜。
     (2)申請勞工須視其家庭類別,並查核其為「無自有住宅者」或「
          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後予以計點。
      4.家庭眷口數佔百分之十二:
     (1)申請勞工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
          者,均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惟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申請當時
          須與本人設籍於同一戶籍,始得認定為共同居住。
     (2)家庭眷口每一人(本人不計)得二點,最高十二點。
     (3)家庭眷口數應依申請勞工之家庭類別,核定人數後予以計點。
      5.「身心障礙、原住民或單親勞工」佔百分之八:
     (1)勞工本人為「身心障礙勞工」、「原住民勞工」或「單親勞工
          」,加計五點。
     (2)申請戶內有眷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每一人加計一點,最高
          加計三點。
(三)評點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初審合格戶資料鍵檔後送本
      會,本會經彙整全國電腦檔並送請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所得檔及房屋
      檔資料後,分別予以評比排序,核定各該轄內之正取戶及備取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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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手續:
(一)公開說明書: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止(例假日
      除外)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會委託承貸銀行、福客多便利
      商店、信義房屋、住商不動產、永慶房屋及太平洋房屋等單位免費
      提供勞工索取;或於本會(網址 www.cla.gov.tw) 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網站下載。
(二)申請期間: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每日上午
      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止,例假日照常受理
      。
(三)申請地點: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指定地點(附件二)當面受理
      勞工申請。
(四)申請方式:勞工得於申請期間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證件,依規定向
      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或委請任職單位或
      職業工會代為團體辦理。
(五)應檢附證件:
      1.申請表。(附表一)
      2.任職單位或職業工會證明書一份。(附表二)
      3.切結書一份。(附表三)
      4.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5.全戶戶籍謄本(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勞工須檢附全戶
        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惟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申請當時須與本人設籍於同一戶籍)
      6.符合「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簿謄
        本(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貸款餘額證
        明書(附表四)。
        前開二年內所購住宅之「公共設施」或同時購有「停車位」者,
        應比照五之(六)之 2. 規定於申請時檢附公共設施或停車位之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提出申報。未依規定申
        報者,經查出後一律不得申覆,並取消資格。
      7.勞工本人或家庭眷屬為身心障礙人士,應檢附其身心障礙手冊影
        本。
(六)另有房屋座落紀錄申報作業︰
      1.申報之資格條件:
        勞工本人或家庭眷屬名下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該座落符合下列標
        準,得視為無自有住宅者准予申請本貸款:
     (1)房屋持分面積:勞工本人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並依申請戶內
          之眷口數,每一眷口加計十七平方公尺,全部持分面積不超過
          一百平方公尺。
     (2)房屋評定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2.應檢附之證件:
        符合前開五之(六)之 1. 規定之申請戶,應於申請時檢附下列
        文件辦理申報作業:
     (1)土地登記簿謄本。
     (2)建物登記簿謄本。(該房屋座落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則可免附)
     (3)房屋稅籍證明書。
      3.未依規定申報者,經查出後一律不得申覆,並取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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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工住宅貸款內容:
(一)辦理戶數:三萬戶。
(二)貸款額度:
      1.每戶最高貸款金額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
      2.符合「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之貸款戶,其輔貸額度應不超
        過轉貸當時之餘額及年限。
      實際貸款金額由承貸銀行依當時有關規定調查、估價核定之。
(三)貸款利率:
      1.勞工負擔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計年息○.○四二厘計算(例如: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二.一六五厘,加
        ○.○四二厘,計為年息二.二○七厘)。
      2.政府固定補貼利差為年息一厘。
(四)還款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五)還款方式:
      貸款戶自領取本貸款之日起得按下列方式擇一攤還:
   (1)依還款年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前五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依還款年限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照貸款餘額計息。
   (4)前五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照貸
        款餘額計息。
(六)勞工依本要點辦理貸款,所需金額高於本貸款額度時,超過部分可
      逕洽承貸銀行辦理,其調查、估價、貸款金額、年限及還款方式悉
      依本要點及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七)銀行承作超過本貸款二二○萬元以上之超額貸款部分,如非屬中央
      銀行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其貸款利率比照該行首次購屋優惠利率放
      貸,且最高不得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計年息一.○四二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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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貸銀行:
(一)符合本要點三之(二)之 1  規定之「無自有住宅者」,可在本會
      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承貸銀行表如附件三)
(二)符合本要點三之(二)之 2  規定之「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
      」,原已在本會委託銀行辦有貸款者,可向原銀行辦理轉貸;如非
      在本會委託銀行辦理者,應先清償原金融機構貸款後,再向本會委
      託銀行辦理貸款。核定戶逕向可辦代償之銀行洽貸,銀行得代為清
      償原金融機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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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限制規定:
(一)本人或配偶為事業單位、機構負責人不得申請。
(二)申請戶內成員以一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
      請,即全部取消資格。
(三)申貸資格經主管機關予以審定後,申請戶不得因事後資格條件等變
      動要求重新更審。
(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從未獲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者(包
      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勞
      工修繕住宅貸款、國民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優
      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國軍官兵購置住
      宅貸款基金輔助官兵購宅貸款及輔助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等)
      。重複辦有以上二種優惠住宅貸款者,應一律取消全部貸款資格,
      並繳還自貸款之日起政府已撥補之利息金額。
(五)建購住宅以一戶為限。購買住宅者,房地所有權取得登記原因應為
      「買賣」或「第一次登記」。自備土地興建住宅者,起造人應為勞
      工本人或配偶,房屋所有權登記原因應為「第一次登記」。
(六)住宅基地應登記為建築用地,房屋主要用途登記為「住宅」或「含
      住或住宅」字樣,並以自住使用為限。如登記為商業用、店舖、工
      廠、辦公室、倉庫、農舍、工業住宅或其他用途者不予貸款。
(七)住宅必須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以上,登記為加強磚造者得參照「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辦理。
(八)住宅及其基地須未設定其他負擔,且能共同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者
      。
(九)住宅位於禁建地區、洩洪地區、公共設施預定地、保留徵收地、行
      政命令限制建築地區不予貸款。
(十)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或尚未公布細部計畫地
      區,曾出具切結述明將來抵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要求任何補
      償者,不予貸款。
(十一)基地為產業或祭祀公業財團法人管有之土地,無法辦理分割過戶
        移轉及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不宜作為擔保品者不予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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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主管機關行政作業、銀行受理貸放作業及核定戶辦理貸款、展延
    作業等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另訂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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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貸款最後撥款期限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底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