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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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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勞工申辦本貸款及各單位配
    合辦理相關作業,特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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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行政機關作業部分
一、受理申請作業:
(一)本會辦理公告,並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單位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本會通知後應辦理公告,並轉知轄區內
      事業單位及產、職業工會。
(三)事業單位及產、職業工會對於所屬勞工(會員)申請本貸款應予必
      要之協助,並得以團體方式申請。
(四)申請勞工逕向工作(職業工會)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
      出申請。
(五)勞工保險局應派員於直轄市及各縣市受理現場,負責查核勞保資料
      檔,並核填申請表之「勞保年資欄」後,逕予計算該項點數。
二、審查、財稅查詢及核定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受理期限內,應設置專門櫃檯當面接受勞
      工個人或團體申請,並逐案審核。
(二)初審合格之案件,由審查人員會同蓋章並指定專人將資料鍵入電腦
      ,並應校對確認電腦檔無誤。
(三)初審合格之案件,審查人員應在審查表內回執聯加蓋初審合格戳記
      ,交還勞工存查。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受理勞工申請案件,經初審合格並鍵
      檔後送本會彙整全國電腦檔資料。
(五)本會完成彙整全國電腦檔資料並經勾稽是否有重複申請者後,將勞
      工資料檔製成批次檔,送請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所得檔及房屋檔資料
      。
(六)本會在完成財稅查詢作業後,應將「查有重複申請」及「查房屋稅
      籍編號資料有誤」之申請戶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比對更
      正作業。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比對更正作業後,應將結果於規定期限
      內復知本會。
(八)本會就全國電腦檔逐一審定申請勞工獲得之點數及排列之序號後,
      將「評點結果通知單」以掛號寄發個別申請人。
(九)本會應將正、備取戶資料建置於輔助勞工住宅貸款撥補息管理系統
      供各承貸銀行核對,各銀行應依規定以機密文件妥善保管,不得有
      從事本貸款以外之商業行為或有販售資料或對外提供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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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核定戶辦理貸款及展延作業部分:
    核定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作業或展延作業:
一、辦理貸款作業:
(一)辦理貸款期限:
      正、備取戶經財稅查詢符合「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首次建購一
      戶住宅」規定者,應於下列期限內辦妥貸款:
      1.正取戶:自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如遇
        例假日則順延一日),逾期取消貸款資格,由備取戶依序遞補。
      2.備取戶: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前視剩餘戶數依序通知遞補,獲遞
        補者應於六個月內辦妥貸款,逾期未辦妥者,由後續備取戶依序
        遞補,遞補作業每六個月辦理一次,至配額屆滿或本貸款最後撥
        款期限止。
      所稱辦妥貸款係指銀行完成撥款作業。
(二)辦理貸款應附證件:
      1.評點結果通知單正本。
      2.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3.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4.自備土地興建住宅者,土地如非自有,應加送註明使用期限高於
        貸款期間二年及同意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且將來移轉時得繼續
        使用之同意書。
      5.貸款期限獲准展延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函。
      6.備取戶應檢具主管機關遞補通知函。
(三)貸款戶得以夫妻任一方名義建購住宅,有關新貸戶及轉貸戶均須以
      勞工本人名義辦理勞工住宅貸款,並簽訂本貸款借據及增補條款契
      約書。
(四)貸款戶應於銀行查估核定金額並簽妥本貸款借據及增補條款契約書
      後,辦理下列手續,以憑核撥貸款:
      1.辦理抵押權登記:
        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並將下列資料送銀行
        查驗:
     (1)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2)他項權利證明書。
     (3)已辦理抵押權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全部)各一份。
      2.辦理投保火險及地震險:
        自行或委託銀行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及地震險(火險、地震險投
        保金額及期間依各銀行規定辦理),並將保單正本及保險費收據
        交銀行保管,保費由貸款戶負擔。
二、辦理展延作業:
    核定戶購置預售屋、成屋或自備土地興建住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
    妥貸款,應檢附下列文件在期限屆滿前,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延期:
(一)購買預售屋:評點結果通知單影本、房地買賣契約書影本、繳款證
      明、建造執照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展延期限得依本貸款最後撥
      款期限再予延長一年(至九十九年二月底止)。
(二)購置成屋:評點結果通知單影本、房地買賣契約書影本、繳款證明
      、買賣標的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展延期限不得超過貸款截止
      日後三個月。
(三)自備土地興建住宅:評點結果通知單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建造
      執照影本,展延期限不得超過本貸款最後撥款期限。
    逾期未依規定提出展延之申請,即視同放棄本貸款資格。
三、貸款戶原設定抵押之房地,如非自住使用或將產權移轉第三人,應主
    動告知主管機關及承貸銀行,並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
    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予追繳返還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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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承貸銀行作業部分:
一、銀行應視貸款戶辦理貸款之期限,並依前開參之一之(二)規定審核
    應檢附之文件,經核符合規定者始得收件。
二、銀行依規定受理勞工貸款案件,如未能依限完成撥款事宜,應由該銀
    行於規定期限前代貸款戶檢附展延應附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出展延之申請。
三、貸款戶如因購住宅支付價款之需要,可會同房屋出售人至本會委託銀
    行,就核定貸款金額簽具委託書,委請該銀行在貸款手續辦妥後,將
    貸款撥交房屋出售人帳戶,其已簽具委託書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此項
    委託。
四、銀行應依本會建置之「勞工住宅貸款核貸管理資訊系統」,辦理貸款
    戶每月繳款明細、逾期催收、強制執行等相關資料之鍵檔事宜,並將
    異動檔每日彙送本會,俾利政府精確核算撥補息經費,有效稽查逾放
    、法拍等管制作業。
五、本會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前將已貸戶資料分類函送各受理單位,俾
    利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前進行備取戶遞補作業。
六、銀行各經辦分行應熟知本貸款相關規定,受理核定戶洽辦貸款時,應
    以主動熱忱之精神,提供親切周詳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