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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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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增加中長期失業者更多元且彈性參訓機會,規劃運用民間訓練機構
    ,加強推動辦理中長期失業者及區域產業所需之職業訓練,以提升失
    業者工作技能進而促進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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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主辦單位: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
      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
      各中心」)
(三)承訓單位: 
      凡位於訓練轄區內且與人才培訓業務有關之單位均可研提計畫申請
      ,如:
      1.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2.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
      3.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者。
      4.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5.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並經地方
        主管教育機關核准設立之短期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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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訓目標對象:
    本案主要培訓對象以失業週期數達 26 週以上之失業者(未滿 1  週
    者以 1  週計)優先參訓,該等對象之開訓人數及結訓人數須佔每班
    次培訓人數 35 %以上,其餘招訓對象可在無中長期失業者參訓條件
    下,放寬至失業週期數未達 26 週之失業者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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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原則:
(一)基本原則:
      未於本作業規定所規範之實施原則,悉依「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
      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辦理。(以下簡稱「實施基準
      」)
(二)訓練期程及時數:
      1.各中心規劃各訓練班次時,應考量年度內訓練期程及訓練服務配
        置之均衡性,以利訓練資源有效分配及運用。
      2.各班次訓練總時數以 300  小時以上、600 小時以下為原則,並
        應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之規定。惟如因職類有標準課程規範
        、或歷年執行成效良好、或因弱勢對象(中長期失業者)之特殊
        性等因素須規劃辦理低於 300  小時或超過 600  小時之時數(
        最長不得超過 900  小時),應由承訓單位於計畫書中,詳予說
        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以俾後續審議作業。
(三)訓練場地:
      各班次教室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及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等
      設施須符合安檢規定。
(四)課程配置:
      1.訓練課程分為學科課程及術科課程,並得依實際需要配置就業見
        習訓練時數。
      2.承訓單位應加強軟性課程之配置:
     (1)承訓單位辦理中長期失業者職業訓練,應規劃完整的職業訓練
          服務組合,包括事前詳盡的訓練諮詢,訓練期間之輔助措施及
          訓後之就業輔導服務;其訓練期間的課程內容除培養失業者再
          就業之職業能力並輔以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職業倫理、及求
          職技巧等就業所需相關知識外,應再加強安排失業者的工作自
          信心重建、生活壓力紓緩及再就業動機激勵等相關輔導課程,
          以提昇學員重返就業市場之意願及職場適應等相關能力。
     (2)針對為自創或自營屬性之訓練班級,其課程內容應另加強安排
          有關顧客服務、員工管理、行銷技巧等相關經營管理課程,以
          提昇學員自創或自營事業永續經營能力。
(五)各班次學員自負訓練費之收繳原則:
      1.參訓學員應自行負擔部份訓練費用,以該班次議定之總訓練費用
        除以該班次計畫人數所得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之 20 %計算(訓
        練計畫經執行後,若實際參訓人數或課程時數有異動時,仍以原
        核定額度收繳學員自負訓練費)。已報名繳費學員如因故無法參
        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費,未於開訓前申辦者,已繳交之訓練費
        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概不予退還;各班次於開訓前申請退費
        後所留名額,承訓單位應適時通知備取者參訓。
      2.承訓單位應於開訓前向受訓學員收取自負訓練費,並開立收據。
      3.各承訓單位向受訓學員收取之費用,除依本作業規定所定標準比
        例收繳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他費用,如經查屬實,
        除追繳退還參訓學員外,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4.免自負訓練費之參訓學員及其身份查驗規範,悉依「實施基準」
        規定辦理。
(六)就業輔導:
      1.各中心應將承訓單位「輔導學員就業之工作」,列為指定購買之
        服務事項,並將「就業輔導成果」規範為履約驗收之必要條件,
        故契約履約時間,建議應包含參訓學員結訓後 4  個月之就業追
        蹤考核及核銷時間。
      2.基於招訓目標對象區分為失業週期數在 25 週以下之一般失業者
        、及 26 週以上之中長期失業者,於辦理就業輔導之工作內容與
        成功就業之難易程度有所不同,故編列個人就業輔導費標準如下
        表,並請各中心依「實施基準」中規範之「就業輔導費支付標準
        」(含:全額、2/3 額、1/3 額)辦理:
        ┌────┬───────┬──────┬──────┐
        │招訓目標│失業週期數在 2│失業週期數在│失業週期數在│
        │對象    │5 週(含)以下│26  週~51  │52  週(含)│
        │        │              │週          │以上        │
        ├────┼───────┼──────┼──────┤
        │就業輔導│3,000 元/人  │4,500 元/人│6,000 元/人│
        │費編列標│              │            │            │
        │準      │              │            │            │
        ├────┼───────┴──────┴──────┤
        │說    明│失業週期數在 26 週以上之中長期失業者,其開│
        │        │訓及結訓人數須佔每班次培訓人數 35 %以上。│
        └────┴─────────────────────┘
      3.承訓單位應填送「受訓學員名冊暨就業輔導費統計表」【附表一
        】及相關佐證資料送各中心審查,以做為就業成果提報及就業輔
        導費申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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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期程:
(一)承訓單位評選簽約作業:各中心應於年度開始前完成與承訓單位簽
      約作業,並將評選合格之計畫開班清冊函送本局。
(二)年度內各訓練班次結訓時間:建議於每年 12 月 10 日前結訓。(
      三)年度訓練相關費用核銷:承訓單位應於該訓練班次結訓後 1
      個月內,將核銷資料送各中心審查(11  月 25 日以後結訓班次,
      請於 12 月 25 日前完成);各中心收到承訓單位核銷資料後,應
      另填具一份「經費審查紀錄表」【附表二】,經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審查無誤後,彙整所管轄區內辦理之班次,於當年度 12 月 31 日
      前函送本局,俾憑彙轉審計機關。
(四)年度就業成果提報及就業輔導費核銷:承訓單位與各中心得視實際
      執行狀況辦理核銷,但以不得逾下列規定期限為原則:
      ┌────┬──────────┬───────────┐
      │期    限│8 月底前結訓班次    │9 月 1  日以後結訓班次│
      ├────┼──────────┼───────────┤
      │承訓單位│當年度 12 月 25 前送│下年度 3  月底前送各中│
      │        │各中心審查          │心審查日              │
      ├────┼──────────┼───────────┤
      │職訓中心│當年度 12 月 31 日前│下年度 4  月底前函送本│
      │        │函送本局,俾憑彙轉審│局。                  │
      │        │計機關              │                      │
      └────┴──────────┴───────────┘
(五)年度執行成果:承訓單位應於提報就業成果之同時,併同「執行成
      果報告書」【附件 A】送各中心審查。
(六)結案報告:各中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之 4  月底前,將「年度結案
      報告書」【附件 B】函送本局,以憑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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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督導及作業原則:
(一)承訓單位錄訓學員前,應先請學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加退保資
      料、畢業證書、切結書等),以確認學員身分為中長期失業者(失
      業週期數達 26 週以上)或一般失業者。如學員係以中長期失業者
      之資格優先錄訓者,惟經勞保資料查核後,資格不符者,其處理方
      式如下:
      1.如承訓單位尚有培訓 25 週以下失業者之名額時,修正渠等參訓
        身分類別,調整該班次特定培訓對象比例。
      2.如承訓單位已無培訓 25 週以下失業者之名額時,渠等應予退訓
        ,並退還已繳交之訓練費用。
(二)承訓單位於開訓後兩週內,將學員自費訓練費併同受訓「學員名冊
      」【附表三】(由 TIMS 系統下載)及「學員身份及自負訓練費統
      計表」【附表四】送各中心審查;免繳自負訓練費之學員,應於所
      送學員名冊備註其身份別,並連同申請免繳個人自負訓練費之證明
      文件一併送審。各中心於開訓後一個月內審核無誤後,將「學員身
      份及自負訓練費統計表」及學員自負訓練費函送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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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果統計:
    各中心應按月填報「執行情形月報表」【附表五】,並於次月三日前
    送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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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績效考核:
(一)各承訓單位於結訓後三個月,應依作業規定期限,提報各班次學員
      就業成果及相關佐證資料送各中心審查。
(二)各中心應督導承訓單位於結訓後三個月,檢送「執行成果報告書」
      ,報告內容包含開訓/結訓/就業狀況、經費執行狀況、輔導學員
      參加技能檢定狀況、學員滿意度調查結果等執行成果統計及分析、
      年度計畫檢討與改進措施及後續計畫等項。
(三)各中心應將承訓單位實際執行成果及績效考核狀況,做為未來規劃
      購買及遴選訓練服務產品組合之參據,以落實訓練成效回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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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畫實施注意事項:
(一)擬定招標公告注意事項:
      1.各中心於擬定招標公告時,應特別強調實施目的及參訓目標特殊
        性,以提供承訓單位在規劃不同職能課程內涵時,能適度考量訓
        練時數的妥當性,必要時各中心亦可安排說明會。
      2.各中心應於招標文件上載明,若實際評選或實際開班之班數或人
        數未達規劃目標、或總預算尚有結餘時,中心保留未來向評選合
        格、且尚未與中心議價簽約之班次,按優先增補之職類及評選結
        果依序增補、議價與簽約之權利。
(二)各中心應讓每位評選委員瞭解本案服務中長期失業者之精神,以有
      效評選確可提昇中長期失業者再就業技能及職場適應相關能力的訓
      練計畫。
(三)各中心與承訓單位簽約時,應於契約中加註說明「本案之價款,如
      因立法院刪減預算致無法如數支付時,除依約按實核給已執行事項
      之費用外,由雙方另行協議修正契約辦理之,承訓單位不得請求任
      何補償。」,以保護雙方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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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來源及預算:
    由本局年度公務預算支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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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