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三條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稱特殊時 程之產業,指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 達一小時以上,並符合附表所列之產業。
二、符合本標準特殊時程產業雇主應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前向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特殊時程產業認定。
三、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特殊時程產業雇主得聘僱外國人 總額為一萬人;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之合計人數超過總額時,得依比例 刪減之,其計算結果如有小數點者,以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 。
四、本標準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所稱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指申 請初次招募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並以雇 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當日為審核基準日 ;又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以審核基準 日之勞工保險證號資料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