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本貸款者,其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工家庭成員僅有一戶房屋,並以自住者為限,且申請本人、配偶
或其尊親屬至少一人設籍該住宅。
(二)自建築完成登記日起至申請案件送達日止屋齡達十年以上。
(三)住宅產權:有配偶之勞工,房屋產權應全部登記為本人或配偶或直
系尊親屬名下,或本人與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共同持有者。無配偶之
勞工,房屋產權應全部登記為本人或直系尊親屬名下或本人與直系
尊親屬共同持有者;但四十歲以上單身之勞工,房屋產權應全部登
記為本人名下。
(四)住宅基地應登記為建築用地,房屋主要用途登記應為住宅或含住宅
字樣,住宅建材必須為加強磚造以上。
經查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者,其持分面積申請本人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
,並依原申請單位內之眷口人數,每一眷口加計十七平方公尺,全部
持分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且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
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不列為前項第一款之房屋戶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