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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
    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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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
    就讀國內高中職暨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且未領領取政府各類
    學雜費就學減免及優待、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軍公教子女教育
    補助費或弱勢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等者。但各級政府補助
    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
    金,不在此限。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各類在職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
    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學士後醫學系
    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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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
      職失業勞工,至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至少
      須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即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以前失業者),並至
      少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四
      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勞工,已請領老年給付或至申請開始日(九十六年三月十
    五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不得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至申請開始日(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仍參加三合一職職業訓練領
      取職訓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但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
      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工保險局不予核付失業
      給付之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以上,被被裁減資遣
      後,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或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
      如附件一)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若在職業工會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者,須於申請書中切結確為請領老年給付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
      規定申請之。
(四)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若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
      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
      廠歇業,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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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
      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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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三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五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五千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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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申請日期: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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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申請程序:
(一)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工保險局暨各
      區管理中心、辦事處(如附件二)、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
      或經由全民勞教 e  網(網址:cla.hilearning.hinet.net)直接
      下載,亦可從本會網站(網址:www.cla.gov.tw)進入全民勞教 e
      網下載。
(二)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如附表)及檢附相
      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
      通訊地址:100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號七樓,信封上請
      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洽詢單位:本會勞工福
      利處;電話:○二-八五九○二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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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檢附證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業
      認定聯影本一份。有遺失者,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就業服務中心
      (站)申請補發。若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者
      ,除應檢附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
      業認定聯影本外,另須檢附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
      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文
      件。
(三)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如與申請
      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如有離異者,其申請資
      格須於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如無子女監護權者
      ,須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
      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四)完成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之子女在學證
      明正本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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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限制:
    申請人須為有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暨大專校院之失業勞工本人,若申
    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