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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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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就業能力較薄弱之青少年
    探索並規劃職涯方向,特結合公立就服中心及民間團體資源,加強青
    少年就業前之各項知能準備,以提升就業能力及機會,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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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會職業訓練局。
(二)執行單位:直轄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就業服
      務中心。
(三)承辦單位:凡依法核准設立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設立
      宗旨或服務項目與青少年服務有關,具青少年就業服務經驗,並以
      辦理教育部之合作式中途班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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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位業務分工
(一)主辦單位:
      1.本要點之訂定、修正與經費核撥執行單位。
      2.協調督導執行單位辦理本要點。
      3.備查執行單位所報承辦單位進用業務輔導員名單(業務輔導員之
        資格、薪資等相關規定如附表一)。
(二)執行單位:
      1.本要點宣導及受理、審查與核定承辦單位提案計畫。
      2.督導承辦單位執行提案計畫,及經費核撥承辦單位。
      3.核定承辦單位進用之業務輔導員,並將名單送本會核備。
(三)承辦單位:
      1.研提計畫送執行單位核審後執行。
      2.提出辦理計畫業務輔導員名單,報請執行單位核定,並督導業務
        輔導員定期填製工作表件及建立完整之個案輔導紀錄檔案。
      3.配合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需求,提供相關資料及其他配合辦理事
        項。
      4.提送執行成果報告,並辦理經費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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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對象與來源
    十四歲至十九歲高中(職)以下(不含高中職畢業者)學業成就較低
    且無升學意願之弱勢青少年,並以就讀於教育部合作式中途班學員為
    優先(「就讀於教育部合作式中途班學員」係指即將從合作式中途班
    畢業,或已畢業但未繼續升學或就業並有職業探索及接受職場體驗需
    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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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辦單位計畫執行期間
    自執行單位與承辦單位簽約(參考附表八)之日起,執行期限至少八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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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辦單位辦理之工作項目:
(一)職業興趣探索階段:
      1.實施方式:以個案輔導、焦點團體、成長營、課程、講座等或其
        他能達到階段目標(如回復正常生活作息、提升自信心、建立正
        確職業觀念、態度、情緒管理及確立職業興趣及職涯方向)之方
        式辦理,亦可輔以職業興趣評量工具。惟應規劃辦理就業核心相
        關課程(如人際關係及溝通技巧、職場情緒管理、履歷自傳撰寫
        、求職面試技巧、求職陷阱辨識及防制等),並為個案投保國內
        平安保險。
      2.實施期程:至少四個月,每週為二十小時,本階段至少應規劃三
        百二十小時。
      3.出勤獎勵金(個案):由承辦單位訂定出勤管理辦法及獎勵方式
        (例:積點制),並送執行單位核備,每人總領取額度以新臺幣
        五千元為限。
(二)工作體驗階段:
      1.實施方式:
     (1)實際進入職場形式:個案需年滿十五歲且達到職業興趣探索階
          段目標(如瞭解職場環境並遵守職場工作規則、提升職場情緒
          管理、困難解決能力及學習該行(職)業基礎工作知識及技能
          )。依其職業興趣與意願,安排至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進行工
          作體驗,並以在同一個職場工作為原則。
     (2)代工形式:對於已達職業興趣探索階段目標之個案,經評估尚
          不適合進入實際職場,或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因營運考量不便
          使個案進入所屬工作場域等情形,由承辦單位提供具中途性質
          之工作體驗機會。惟應設計實際職場情境(如:訂定工作管理
          規則、設定產量,或其他工作考核機制等)。
      2.實施期程:以三個月為限。
      3.工作體驗津貼(個案):由承辦單位依個案工作體驗期程,發給
        個案工作體驗津貼,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工作體驗中途
        結束者,以每日新臺幣三百三十三元(一萬元除以三十日)計算
        。
      4.管理津貼(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
     (1)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應指派專人指導個案工作體驗學習,並提
          供訓練機制或學習進度,以協助個案瞭解職場環境。
     (2)由承辦單位發給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管理津貼,每一合作事業
          單位或團體最多提供二位(含)個案參與短期工作體驗,並依
          其提供參與個案數計,每案每月新臺幣五千元,以三個月為限
          ;個案實際工作體驗階段十五日以下者,以十五日計算;逾十
          五日未滿三十日者,以月計算。
      5.補貼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辦理個案保險費用事宜。(補助標準如
        附表二)
     (1)個案之工作體驗單位如為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合作事業單
          位或團體應為個案投保勞保。
     (2)個案之工作體驗單位如非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合作事業單
          位或團體若且未為個案投保勞保者,則應投保意外險。
(三)進入職場前之配套輔導措施:
      1.職涯輔導:於個案參與計畫期間定期會談,或依其需求隨時進行
        會談,以瞭解個案參與計畫之情形,並提供個案職涯諮商服務及
        職涯規劃之建議。
      2.職場訪視:承辦單位設計個案工作狀況之評估考核表單,由合作
        事業單位或團體及業務輔導員定期填報。另外,業務輔導員應定
        期至工作體驗職場進行訪視,並依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所填評估
        考核表單,及時追蹤與掌握個案情形,給予必要之協助。
      3.其他轉銜服務:於個案結束參與本計畫前,徵詢意願及需求,協
        助繼續升學、參加職業訓練、留用於工作體驗之職場,或轉介至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後續之推介就業相關服務。
(四)承辦單位須提供規劃之出勤管理辦法、個案輔導紀錄、行為改變評
      估量表、評估考核表單、追蹤輔導服務等相關書面表單,以具體呈
      現輔導個案之行為改變情形與績效評量指標。
(五)執行單位得視承辦單位之服務案量、屬性等情形核配具社工相關領
      域之業務輔導員,最高以二名為限,並專職辦理輔導個案就業服務
      及辦理相關就業促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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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委託條件及標準
(一)每年度每一執行單位至少委託一個承辦單位辦理本要點。
(二)每一承辦單位限提一案,每案最高委託費用以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為上限,且個案單位服務成本上限為新臺幣八萬元。
(三)每一承辦單位服務案量以二十人為上限,另應有足夠之備取案量(
      備取案量最多為服務案量之一倍),及具有受理弱勢青少年或其他
      特殊青少年轉介個案之彈性。
(四)提案計畫辦理對象如係高危機及高關懷青少年(輟學生、曾違反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或經執行單位審
      認其須特殊協助之青少年,將視計畫內容可行性與執行效益,予以
      審核,並於核審後委託,不受第二款個案單位服務成本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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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案申請作業
(一)承辦單位提案申請應依年度計畫,於每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以郵
      戳為憑)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二)受理提案應備文件(請以A4 紙張直式橫書繕打):
      1.正式公文書。
      2.申請書。(附表三)
      3.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影本。
      4.工作計畫書,須含下列內容:
     (1)目標。
     (2)服務區域。
     (3)服務對象來源、屬性及數量(含預計服務案量及備取案量)。
     (4)辦理工作項目內容。
     (5)各工作項目之執行期程甘特圖。
     (6)預期效益:含量化指標(如就業人數、繼續升學人數等)及質
          化指標(如生活作息、人際關係、工作態度、正確職業觀念及
          職涯規劃等)。
     (7)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表四)。
     (8)執行計畫之組織架構。
     (9)本計畫主持人、工作人員之姓名與學經歷,以及單位曾經執行
          類似案件之經驗與執行績效。
    前項經費概算編列標準及應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一)計畫經費編列方式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
      結報應行注意事項」(附表五),詳列經費項目、單價、數量,稅
      捐及郵遞經費均應納入經費項目;職業興趣探索課程之經費編列,
      比照職業訓練課程每節上限為新臺幣八百元。
(二)必編列科目:職業興趣探索階段為出勤獎勵金(承辦單位可衡酌延
      長規劃至短期工作體驗階段)及國內平安保險。短期工作體驗階段
      為工作體驗津貼、管理津貼、勞工保險(或意外險)、全民健康保
      險及勞退新制退休金。
(三)業務輔導員資格、薪資、勞健保、勞退新制退休金補貼費用等相關
      資料(附表一)。
(四)投保單位(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應為個案辦理相關保險負擔保費
      標準(附表二)。
(五)限制編列科目:郵電費,本會分攤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且每月最高
      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六)不得編列科目:加班費。
(七)其他:如有非屬前述經費編列標準表之科目,但有編列之需求者,
      請備註說明該項經費編列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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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作業程序
(一)由執行單位於每年度受理提案截止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會議審查,並
      得要求提案單位出席說明。
(二)審查原則
      1.計畫書內容規劃是否完整。
      2.計畫內容、執行之可行性及是否能達到目標。
      3.計畫經費編列是否詳實合理。
      4.其他相關事項。
(三)審查結果
      審查後正式行文通知,未核定之計畫,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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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付款方式
(一)依計畫執行進度按下列方式撥付:
      1.第一期款:承辦單位於辦理職業興趣探索課程及相關活動完竣,
        檢附經費核撥應備文件,經執行單位核審,覈實撥付。
      2.第二期款:承辦單位於辦理個案工作體驗完竣,檢附經費核撥應
        備文件,經執行單位核審,覈實撥付。
      3.第三期款:承辦單位於全案執行完畢,完成工作計畫書所列全部
        事項,檢附經費核撥應備文件,經執行單位核審,覈實撥付。
(二)申請經費核撥應備文件
      1.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六)。
      2.經費支出均應附原始憑證:
     (1)出勤獎勵金應附出勤紀錄簽到影本、請領清冊正本(領取者應
          簽名或蓋章)及扣繳憑單影本。
     (2)工作體驗津貼應附請領清冊正本(領取者應簽名或蓋章)及扣
          繳憑單影本。
     (3)管理津貼應附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請領清冊。
     (4)勞工保險、意外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退新制應附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
      3.期中(或結案)執行成果報告書(附表七)及其電子檔案(光碟
        )(一式二份)。
      4.承辦單位之撥款帳戶資料。
(三)承辦單位須代為扣繳個案出勤獎勵金、工作體驗津貼之所得稅,及
      業務輔導員個人所得稅。
(四)本計畫核審委託後,承辦單位不得重複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委託或補
      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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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計畫執行期間,承辦單位應配合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管考及其他
        需求作業,提供相關資料及參與相關活動。必要時配合主辦單位
        及執行單位不定期訪視。
  (二)計畫執行期間,承辦單位經本會查核未依計畫用途支用、虛報、
        浮報之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執行單位得依情節輕重
        對執行單位停止委託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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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應辦與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非屬職業訓練計畫,以職業訓練計畫提案或提案內容之職
        業訓練比重(含經費、期程等)超過三分之一者,本局將不予審
        核及委託;但計畫辦理對象如係高危機及高關懷青少年(輟學生
        或曾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或
        經執行單位審認其須特殊協助之青少年,將視計畫內容可行性與
        執行效益,予以審核,同意依計畫執行。
  (二)承辦單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以單位名義與個案、合作事業單位或
        團體訂定同意書或契約書(格式及內容自訂),以維護各方之權
        利與義務。
  (三)承辦單位因情事變更致需變更原計畫時,應詳述理由,並檢附修
        正後計畫及資料,以書面通知執行單位同意後始得辦理,如擅自
        變更者,執行單位得終止委託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四)受委託辦理之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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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每年度預計協助二百五十名弱勢青少年建立正確職業觀念、
      探索職業興趣與能力,並協助其規劃職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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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於年度編列就業安定基金相
      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