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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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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依據「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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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符合
    長期穩健經營之精神,以提高流動性、獲利性、安全性及降低風險性
    並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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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或
    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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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以自行投資或委託經營方式運用
    於國內及國外市場。
5
五、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避險或提高
    投資效率為目的;本基金自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避險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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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市場及交易商品,限於透過
    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及其可交易之衍生性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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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託機構從事非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
    定:
(一)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多頭部位之契約總市值
      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二)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空頭部位之契約總市值
      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8
八、本基金自行及受託機構從事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每
    營業日持有未沖銷空頭部位之契約總市值不得超過已持有之相對應有
    價證券總市值。
9
九、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程序或相關風險管理措施,須符
    合當地相關法令之規定,執行規範應載明於經營計畫建議書中,並定
    期提供報告書,其內容應載明交易目的、交易明細、投資績效及風險
    評估。
    前項交易程序包括交易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步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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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基金與受託機構簽訂有關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其契約內容
    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目的。
(二)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種類之限制。
(三)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
(四)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關人員、其分層負責內容及代
      理制度等應納入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制度。
(五)受託機構從事非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停損
      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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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基金自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遵循下列風險管理原則
      :
  (一)信用風險管理:依據交易對象之信用評等,核定交易部位限額。
  (二)市場風險管理:
        1.應依其業務執掌,規劃各項交易之避險比例。
        2.以評估日之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損益。
  (三)流動性風險:每日交割淨額最高不得超過基金總額之一定比例。
  (四)法律風險管理:
        1.交易契約之適法性以公認之標準合約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
          法律顧問依其意見增補辦理。
        2.每年辦理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法令規定之遵循
          情形。
  (五)作業風險:
        1.風險管理人員不得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2.交易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且非交易人員不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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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基金自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每月製作交易量、契約市值
      及損益金額彙總月報表定期陳報局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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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基金自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關避險關係、風險管理目
      標及避險策略,應有正式書面文件。該書面文件至少應載明避險工
      具、相關被避險項目,與如何評估被避險項目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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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基金得指定國內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經紀商,並
      統一議定手續費率及相關條件。國外受託機構應提供遴選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對象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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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未盡事項得另行規定於個別委任契約或相關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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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修正後,報請勞動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