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基金自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遵循下列風險管理原則
:
(一)信用風險管理:依據交易對象之信用評等,核定交易部位限額。
(二)市場風險管理:
1.應依其業務執掌,規劃各項交易之避險比例。
2.以評估日之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損益。
(三)流動性風險:每日交割淨額最高不得超過基金總額之一定比例。
(四)法律風險管理:
1.交易契約之適法性以公認之標準合約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
法律顧問依其意見增補辦理。
2.每年辦理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法令規定之遵循
情形。
(五)作業風險:
1.風險管理人員不得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2.交易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且非交易人員不得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