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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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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選拔、表彰具有人力培訓創新或實績之人培標竿(辦理人力培訓績
    優之企業、專業團體或個人),以促進企業廠商及社會大眾對人力資
    源發展經驗之瞭解與學習,型塑投資人才之優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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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項分類與名額
(一)團體獎:表揚以 10 家為原則。
      1.事業單位:8 家。其中中小型企業之表揚家數不低於 3  家。
      2.專業團體:2 家。
(二)個人獎:表揚以 7  名為原則。
      1.創新經理人獎:表揚辦理人才培訓創新績效卓著之高階人力資源
        或培訓主管。
      2.力行標竿獎:表揚重視員工培訓且以身作則之事業單位雇主或專
        業團體負責人。
      3.特殊貢獻獎:表揚對創新人力培訓有特殊貢獻之專家學者。
(三)各類獎項之實際表揚家數及人數,決審委員會得視參選狀況調整,
      並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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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名資格
(一)團體獎:
      1.事業單位:凡申請選拔之事業單位須符合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業單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
          業,如科技、金控、生技及增資擴展、業務重整合(分)併為
          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自開始報名之日前三年內未曾發生重
          大環保違規、重大工安事故及無法履行債務之情事者。(註:
          「重大」係指曾被連續處罰或有惡劣、蓄意之行為。)
     (2)最近三年(93、94、95)稅前及稅後均獲利,95  年無累積虧
          損者。
     (3)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
          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4)「中小企業」之行業,如屬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
          業,資本額應於 8000 萬以下或常僱員工不超過 200  人。
     (5)「中小企業」之行業,如屬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業、商工服務業、社會
          服務業及個人服務,前一年營業額應在新台幣 1  億元以下或
          常雇員工未滿 50 人。
      2.專業團體(財社團法人及學校)
        凡申請選拔之專業團體(財社團法人及學校)須符合並應具備下
        列條件:
     (1)從事人力資源培育(訓)工作之專業團體(財社團法人及學校
          ),訂定明確教育訓練需求與制訂完整之人才培育機制,包括
          設計與策劃、師資、教材、設施、實施過程中的問題、評估及
          監督等,具有實體績效者。
     (2)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專業團體(財社團法人及學校
          ),自開始報名之日前三年內未曾發生無法履行債務之情事者
          。
     (3)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
          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二)個人獎:
      1.創新經理人獎:從事人才培訓輔導或服務實務工作連續滿五年以
        上且於目前服務機構任職滿 3  年以上之高階人力資源或培訓主
        管。
      2.力行標竿獎:經營事業且雇用事實均滿 2  年以上,能依組織發
        展目標,積極促成人力資源發展與組織發展融合之事業單位雇主
        及專業團體負責人。
      3.特殊貢獻獎:熱心推動整體人才培育機制,對培訓的目標、設計
        與規劃,提出創新卓見,經政府或業界採納應用之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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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方式
(一)於本(96)年度 9  月以公開儀式盛大表揚,並由政府高階首長頒
      發獎座及獎狀,並製作得獎者表揚錄影帶。
(二)編印人力創新獎得獎專輯。
(三)得獎者及創新實績刊登於本局企業訓練聯絡網等相關網站。並透過
      本局及執行單位藉由電子及平面媒體向社會廣為推介宣傳。
(四)協助參選單位進行企業體質檢測,提供具公信力之評價資訊。
(五)其他適當之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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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選手續
(一)團體獎
      1.自行報名:以事業單位或專業團體(財社團法人及學校)主體提
        出, 並由單位負責人署名,以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如同一
        單位有多個分支機構者,應推派其中一個分支機構代表參選。
      2.推薦報名: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商及社會團體、職業訓練
        及學術研究機構、所屬工業團體、或由職訓局委託之相關計畫執
        行單位具函推薦。每事業單位或專業團體限參選一項。
(二)個人獎:
      1.自行報名:採通訊報名,並須檢附二位以上相關領域、聲譽卓越
        之推薦者具函推薦。
      2.推薦報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商及社會團體、職業訓練及
        學術研究機構、所屬工業團體、或由職訓局委託之相關計畫執行
        單位具函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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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繳交資料
(一)團體獎:
      1.事業單位
     (1)報名表。(附表 1-1)
     (2)簡述參選本獎項之公司介紹:請附貴機構建築物外觀照片 1
          張、LOGO  圖 1  張、卓越事蹟相關照片 5  張(以上請附電
          子檔)及簡介影片(10  分鐘內之 DVD/Betacam/DVcam/Video
          Tape  皆可)。(附表 1-2)
     (3)評選表(自評部分)。(附表 1-3)
     (4)檢具相關事蹟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如品質認證證明書、獎項紀
          錄等)、圖片、資料一套。
     (5)如係推薦報名者請加附推薦函一份。(附表 1-4)
     (6)單位最近三年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報稅報表之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暨保留盈餘表影印本。
     (7)單位(公司)執照或單位(公司)登記證明書、營利事業登記
          證(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
     (8)最近一年(95  年 1  月至 95 年 12 月)繳交勞工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
          明影本。
     (9)中小企業之證明文件(非中小企業免附)
      2.專業團體(財社團法人及學校)
     (1)報名表。(附表 2-1)
     (2)簡述參選本獎項之公司介紹:請附貴機構建築物外觀照片 1
          張、LOGO  圖 1  張、卓越事蹟相關照片 5  張(以上請附電
          子檔)及簡介影片(10  分鐘內之 DVD/Betacam/DVcam/Video
          Tape  皆可)。(附表 2-2)
     (3)評選表(自評部分)。(附表 2-3)
     (4)檢具相關事蹟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如品質認證證明書、獎項紀
          錄等)、圖片、資料一套。
     (5)如係推薦報名者,請加附推薦函一份。(附表 2-4)
     (6)最近一年(95  年 1  月至 95 年 12 月)繳交勞工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
          明影本。
     (7)設立許可證明書。
(二)個人獎:
      1.報名表。(附表 3-1)
      2.簡述參選本獎項之績效說明或其他可分享的觀念、實例。(附表
        3-2)
      3.評選表(自評部分)。(附表 3-3)
      4.可茲證明之文件、圖片、資料一套。
      5.推薦函。(附表 3-4)
      6.事蹟證明相關文件影印本(如品質認證證明書、獎項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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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時間:96  年 3  月 27 日至 96 年 7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
    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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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聯絡及郵寄地點:
(一)洽詢電話:
      勞委會職訓局「人力創新獎工作小組」
      電話:(02)8590-2575 (代表號)
      傳真:(02)8590-2440
(二)郵寄地點:一律通訊報名
      臺北市延平北 2  段 83 號 4  樓
      –勞委會職訓局人力創新獎工作小組收
(三)申請資料下載
      企業訓練聯絡網站:http://training.evta.gov.tw
      以上資料請檢送正本一份(以 A4 規格裝訂整齊),連同應繳交資
      料的第 1-3  項資料之電子檔光碟一份,親送或掛號郵寄「人力創
      新獎專案工作小組」辦理;檢附之資料恕不退還,由主(承)辦單
      位統一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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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審流程
(一)資格審查:由專案工作小組進行資格審查,符合參選資格者,提請
      評審委員會評審。
(二)評審分書面審查、簡報審查、實地審查及決審四階段進行:
      1.書面審查:由評審委員針對參選者檢附之書面資料進行評審,通
        過書面審查之家(人)數上限為應得獎家(人)數之 3  倍。
      2.簡報審查:書面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須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通
        過簡報審查之家(人)數上限為應得獎家(人)數之 2  倍。
      3.實地審查:簡報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由主辦單位安排評審委員
        至現場執行實地審查,通過實地審查家(人)數上限為應得獎家
        (人)數之 1.5  倍。
      4.決審:實地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由決審委員會決議獲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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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評審標準
(一)團體獎
      1.培訓之行政效能……………………………20  %
      2.員工(學員)需求與參與…………………10  %
      3.人才培訓與經營績效………………………25  %
      4.人力創新具體作法…………………………35  %
      5.內部人員對人資工作之滿意度……………10  %
                      總計………………………100 %
(二)個人獎
      ●創新經理人獎:
        1.人才培訓的規劃與執行………………………25  %
        2.對企業貢獻(組織制度/成果)……………25  %
        3.創新人才培訓作法……………………………40  %
        4.內部員工對企業人資工作環境之滿意度……10  %
                          總計………………………100 %
      ●力行標竿獎:
        1.願景明確論述………………………………20  %
        2.訓練計畫與組織發展目標之連結性………20  %
        3.推廣與創新方面特殊貢獻…………………50  %
        4.內部員工對企業人資工作環境之滿意度…10  %
                        總計………………………100 %
      ●特殊貢獻獎:
        1.具體之創新主張或作法…………………………25  %
        2.熱心推廣創新主張或作法有具體推廣行動者…25  %
        3.創新主張或作法被政府或業界運用之情形……25  %
        4.創新主張或作法對外部人力培訓資源發展之影響
          幅度與深度………………………………………25  %
                            總計………………………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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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義務
      為帶動示範效益,協助提昇國內人才培訓成效,凡通過簡報審查以
      上資格之團體,須配合本案相關之發表會、觀摩活動等各項宣傳活
      動。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並得使用參選者所提供參選之相關資料,
      作為廣宣表揚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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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注意事項
      依本要點參選所提供之資料不得有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
      、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否則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放棄得獎
      權利,並應使「人力創新獎」評審之主辦及執行單位免於受到任何
      因之所產生之民刑訴訟及賠償責任。如前述各單位因而被訴或須負
      賠償責任,參選者應負賠償一切訴訟費、律師費及其它所受之損害
      。並將其獎座及獎狀繳回主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