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經主管機關向本會申請補助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案件審查結果彙整表及諮詢服務審查表(如附件三)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免附案件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1.出席委員簽名冊。
2.審查通過案件數與不予通過案件數
3.補助中介團體費用計算公式(含諮詢服務費)。
4.補助外聘審查委員審查費之計算公式。
5.協處爭議行政工作行政補助費之計算公式。(第三次審查時記
載事項)。
(三)中介團體協調案件補助費領據、中介團體諮詢服務費領據及協處
爭議工作行政補助費領據(分別開立)。
(四)外聘審查委員審查費原始憑證及主管機關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