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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有關團體推動勞工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及宣導,提昇勞工安全衛生知能,降低職業災害,特定訂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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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勞工團體、雇主團體及其他安全衛生相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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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及重點:
(一)無一定雇主勞工、原住民勞工或一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勞
      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六條第四項附表十四所規定之課程及
      時數。
(二)營造業職業災害預防實務與宣導:墜落、感電、倒塌、崩塌、物體
      飛落、局限空間危害預防等災害防止、承攬管理、危害辨識、現場
      安全指導、職業病預防等。
(三)製造業職業災害預防實務與宣導:被夾、被捲、被刺切割擦傷、被
      撞、墜落、滾落、感電等災害防止、承攬管理、歲修安全管理、緊
      急應變演練、危害辨識、現場安全指導、職業病預防、作業環境測
      定、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局限空間危害預防等。
(四)工會幹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勞工安全衛生法
      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工健康保
      護規則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含職業災害補償制度、職業
      災害勞工補助事項等)或承攬管理、緊急應變演練、危害辨識等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可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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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
(一)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
      2.本會所屬機關(構)人員擔任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3.本會人員及辦理本活動之有關團體幹部暨職員擔任講師:每小時
        八百元。
(二)講師撰稿費:
      1.每千字八百五十元,惟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最高以二小時之鐘
        點費為限,且相同撰稿內容者僅得支領一次撰稿費,不同工會亦
        不得重複支領,另撰稿內容須為講師所撰寫。
      2.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擔任講師,不得支領。
(三)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或高速鐵路者:以經濟座(艙)為原則,檢據核實列支
        。
      2.搭乘短程計程車者:檢據核實列支。但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
        有特殊情形經事前同意外,不得報支。
      3.搭乘汽車、火車、捷運或輪船者:核實報支。
      4.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
        之票價報支。
(四)場地費:
      1.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五)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六)資料印製費:每人以一百五十元計。
(七)餐費:
      1.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一百元,供應二餐者每人二百五十元
        。
      2.二日活動:每人五百元(每日至少供應二餐)。
(八)茶點費:辦理一日(含)以上者,每人每日三十元。
(九)住宿費: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一千四百元。
(十)交通費:含租賃遊覽車、汽車、火車等費,均檢據核實列支,惟每
      日以九千元為限。
(十一)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
        1.一日活動: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並應檢附投保名冊。
        2.二日活動: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並應檢附投保名冊。
(十二)郵電費:每場以四千五百元為限。
(十三)雜支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鐘點費、稿費及講師交通費)總和
        百分之五計,且每場以二千五百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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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自本會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本會
      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二)辦理一日者,課程至少應安排五小時(補助重點課程至少二小時)
      ;二日者,課程至少應安排十小時(補助重點課程至少五小時)。
(三)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1.計畫書(附件一)。
      2.經費預算表(附件二)。
(四)前款申請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第三款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以市區、交通便利或公設場
        地為原則之地點、課程內容、師資)。
      3.執行方式。
      4.預期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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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審查標準(如附件三):
(一)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本會施政目標及第三點規定之補助重點。
(二)計畫內容之執行方式、經費規劃等是否合理、可行,對於降低職災
      是否有助益。
(三)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
(四)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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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審查總分未達六十分者,不予補助。
(二)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二日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但以
      不超過申請補助單位所提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每單
      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其他因特殊需要,經本會核可辦理之相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其補
      助經費額度依實際情況核定。
(四)計畫符合第五點第四款規定情事者,本會應於核銷作業期間,審核
      計畫受其他機關補(捐)助之合計金額,多於本會核定額度者,不
      予補助;未達本會核定額度者,就差額部分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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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計畫執行,且於計畫執
      行完成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會辦理請撥及核銷:
      1.函文(請註明受補助單位存款戶名帳號及統一編號,俾利撥款)
        。
      2.原核准函影本。
      3.領據(附件四)。
      4.活動課程表。
      5.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6.經費報告表(附件六)。
      7.支出分攤表(附件七)。
      8.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附件八)。
      9.活動照片正本(附件九)。
     10.各項支出憑證正本(填寫受補助單位抬頭及統一編號,並請貼於
        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前款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及經費請款核銷作業,本會
      得不予受理。
(三)計畫屬第五點第四款規定情事者,受補助單位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並檢
      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送會結報;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者,得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五)受補助單位對於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以作為審計單位稽核之用。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
      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
      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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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監督與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確定前七日,傳送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
      歷等資料至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傳真電話:02-85902779 )。
(二)受補助單位經查明有未依所報計畫、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或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本會得按原核定補助經費比例縮減補助或就已補助之
      經費全部或部分予以追繳。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並經查證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如涉及刑責,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1.違反第五點第四款規定。
      2.違反前款規定。
      3.經核准而未辦理活動且未敘明事由。
(四)受補助單位違反前點第五款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該補助
      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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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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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來源由本會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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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得派員實地訪查或商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派員實地訪查有
      關團體辦理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