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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編制表 (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1
┌─────┬─────┬──────┬─────┬─────┐
│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委員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
│          │          │            │          │等職等,為│
│          │          │            │          │組織法律所│
│          │          │            │          │定        │
├─────┼─────┼──────┼─────┼─────┤
│副主任委員│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
│          │          │            │          │等職等,為│
│          │          │            │          │組織法律所│
│          │          │            │          │定        │
├─────┼─────┼──────┼─────┼─────┤
│委員      │          │            │(十九)  │由行政院勞│
│          │          │            │          │工委員會遴│
│          │          │            │          │聘之      │
├─────┼─────┼──────┼─────┼─────┤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
│          │          │            │          │等職等,為│
│          │          │            │          │組織法律所│
│          │          │            │          │定        │
├─────┼─────┼──────┼─────┼─────┤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
│          │          │            │          │等職等暫列│
├─────┼─────┼──────┼─────┼─────┤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
│          │          │            │          │等職等暫列│
├─────┼─────┼──────┼─────┼─────┤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一      │          │
│          │          │十職等      │          │          │
├─────┼─────┼──────┼─────┼─────┤
│主任      │          │            │(一)    │由專門委員│
│          │          │            │          │兼任      │
├─────┼─────┼──────┼─────┼─────┤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三    │          │
├─────┼─────┼──────┼─────┼─────┤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二十      │內六人得列│
│          │          │九職等      │          │簡任      │
├─────┼─────┼──────┼─────┼─────┤
│分析師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二        │          │
│          │          │九職等      │          │          │
├─────┼─────┼──────┼─────┼─────┤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二十四    │          │
│          │          │八職等      │          │          │
├─────┼─────┼──────┼─────┼─────┤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三        │          │
│          │          │八職等      │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十一    │          │
│          │          │六職等至第七│          │          │
│          │          │職等        │          │          │
├─────┼─────┼──────┼─────┼─────┤
│助理程式設│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四        │          │
│計師      │          │六職等至第七│          │          │
│          │          │職等        │          │          │
├─────┼─────┼──────┼─────┼─────┤
│助理設計師│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四        │內一人得列│
│          │          │五職等      │          │薦任      │
├─────┼─────┼──────┼─────┼─────┤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六        │內二人得列│
│          │          │五職等      │          │薦任      │
├─────┼─────┼──────┼─────┼─────┤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八        │          │
│          │          │五職等      │          │          │
├─────┼─────┼──────┼─────┼─────┤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六        │          │
│          │          │三職等      │          │          │
├─┬───┼─────┼──────┼─────┼─────┤
│人│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
│  │      │          │            │          │等職等暫列│
│  ├───┼─────┼──────┼─────┼─────┤
│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      │          │九職等      │          │          │
│事├───┼─────┼──────┼─────┼─────┤
│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一        │          │
│  │      │          │八職等      │          │          │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二        │          │
│室│      │          │六職等至第七│          │          │
│  │      │          │職等        │          │          │
├─┼───┼─────┼──────┼─────┼─────┤
│會│會計主│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
│  │任    │          │            │          │職等暫列  │
│  ├───┼─────┼──────┼─────┼─────┤
│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      │          │九職等      │          │          │
│  ├───┼─────┼──────┼─────┼─────┤
│計│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二        │          │
│  │      │          │八職等      │          │          │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二        │          │
│  │      │          │六職等至第七│          │          │
│  │      │          │職等        │          │          │
│  ├───┼─────┼──────┼─────┼─────┤
│室│助理員│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一        │          │
│  │      │          │五職等      │          │          │
├─┼───┼─────┼──────┼─────┼─────┤
│政│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
│  │      │          │            │          │等職等暫列│
│  ├───┼─────┼──────┼─────┼─────┤
│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一        │          │
│風│      │          │  九職等    │          │          │
│  ├───┼─────┼──────┼─────┼─────┤
│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一        │          │
│  │      │          │八職等      │          │          │
│  ├───┼─────┼──────┼─────┼─────┤
│室│科員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二        │          │
│  │      │          │六職等至第七│          │          │
│  │      │          │職等        │          │          │
├─┴───┴─────┴──────┼─────┼─────┤
│                                    │二○○    │          │
│                  合計              │          │          │
│                                    │(二十)  │          │
│                                    │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九十六年七月二日生效。
法源資訊編: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
            四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