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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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
│ │ │ │ │等職等,為│
│ │ │ │ │組織法律所│
│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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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員│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
│ │ │ │ │等職等,為│
│ │ │ │ │組織法律所│
│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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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 │(十九) │由行政院勞│
│ │ │ │ │工委員會遴│
│ │ │ │ │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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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
│ │ │ │ │等職等,為│
│ │ │ │ │組織法律所│
│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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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
│ │ │ │ │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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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
│ │ │ │ │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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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一 │ │
│ │ │十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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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 │(一) │由專門委員│
│ │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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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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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二十 │內六人得列│
│ │ │九職等 │ │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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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師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二 │ │
│ │ │九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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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二十四 │ │
│ │ │八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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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三 │ │
│ │ │八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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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十一 │ │
│ │ │六職等至第七│ │ │
│ │ │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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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程式設│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四 │ │
│計師 │ │六職等至第七│ │ │
│ │ │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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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設計師│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四 │內一人得列│
│ │ │五職等 │ │薦任 │
├─────┼─────┼──────┼─────┼─────┤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六 │內二人得列│
│ │ │五職等 │ │薦任 │
├─────┼─────┼──────┼─────┼─────┤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八 │ │
│ │ │五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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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六 │ │
│ │ │三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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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
│ │ │ │ │ │等職等暫列│
│ ├───┼─────┼──────┼─────┼─────┤
│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 │ │九職等 │ │ │
│事├───┼─────┼──────┼─────┼─────┤
│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一 │ │
│ │ │ │八職等 │ │ │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二 │ │
│室│ │ │六職等至第七│ │ │
│ │ │ │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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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
│ │任 │ │ │ │職等暫列 │
│ ├───┼─────┼──────┼─────┼─────┤
│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 │ │九職等 │ │ │
│ ├───┼─────┼──────┼─────┼─────┤
│計│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二 │ │
│ │ │ │八職等 │ │ │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二 │ │
│ │ │ │六職等至第七│ │ │
│ │ │ │職等 │ │ │
│ ├───┼─────┼──────┼─────┼─────┤
│室│助理員│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一 │ │
│ │ │ │五職等 │ │ │
├─┼───┼─────┼──────┼─────┼─────┤
│政│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
│ │ │ │ │ │等職等暫列│
│ ├───┼─────┼──────┼─────┼─────┤
│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一 │ │
│風│ │ │ 九職等 │ │ │
│ ├───┼─────┼──────┼─────┼─────┤
│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一 │ │
│ │ │ │八職等 │ │ │
│ ├───┼─────┼──────┼─────┼─────┤
│室│科員 │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二 │ │
│ │ │ │六職等至第七│ │ │
│ │ │ │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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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 合計 │ │ │
│ │(二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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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九十六年七月二日生效。
法源資訊編: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
四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