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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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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選拔全國模範勞工,以表揚其
    對國家建設、經濟發展之貢獻、敬業樂群之精神及優良傳統之品德,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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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實際從事各業之現職勞工,其中產業勞工應於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滿
    5 年以上;職業勞工參加現職職業工會滿 5  年以上且勞工保險年資
    滿 5  年以上,自 93 年 1  月 1  日至 95 年 12 月 31 日間,並
    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產業勞工部分:
(一)對企(產)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所從事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對所從事工作之技能有研發及創新之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服務勞工事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職業勞工部分:
(一)對本業工作技能之提昇,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所從事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對所從事工會運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者。
(四)辦理服務勞工事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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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方式:
(一)推薦方式
      各級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工會(含本會直屬工會)及依法立案之
      勞工事務團體均可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選,上述單位應於
      96  年 1  月 26 日前檢送模範勞工選拔表(如附表一、二)、無
      不良紀錄證明及佐證資料影本,向被推薦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新竹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南部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薦。
      前項本會直屬工會指台灣電力工會、台灣鐵路工會、台灣石油工會
      、中華海員總工會、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中華航空公司產業工
      會、台灣公路工會、中華郵政工會。
(二)初選作業
      1.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薦送後,應依第二點所列情事辦理初
        選作業,並於 96 年 2  月 26 日前完成初選作業。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於 3  月 9  日前,將初選得參加複選人員
        之選拔表、佐證資料(一式 10 份)及無不良紀錄證明書 1  份
        ,以 A4 紙張格式,送達本會辦理複選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者
        ,不予受理。
      3.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薦送參加全國模範勞工複選作業之名額,台北
        市、台北縣以 5  名為限,高雄市、桃園縣、台中縣以 4  名為
        限;其餘每單位以 3  名為限,並至少薦送 2  名。(除行政轄
        區內無職業工人外,產業勞工、職業勞工至少各薦送一名)
(三)複選作業
      1.本會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複選作業,成立「五一勞動節全國模
        範勞工選拔委員會」決定之,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社會
        公正人士擔任。
      2.全國模範勞工之名額以 51 名為原則。每一直轄市、縣(市)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
        籌備處、南部科學工業園區至少應選出 1  名,並以 3  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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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國模範勞工之頒獎表揚活動如下:
(一)表揚時間:由本會於 96 年 4  月 30 日或 5  月 1  日舉行表揚
      活動(暫定)。
(二)表揚地點:由本會洽尋適當場所。
(三)獎勵:每人頒發獎牌(座)1 座、證書 1  紙及獎金新台幣壹萬元
      整。
(四)其他獎勵:
      1.呈請總統召見嘉勉。
      2.辦理出國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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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者或經選拔為全國模範勞工者,有下列情事之
    一時,即不得參選或註銷其全國模範勞工資格:
(一)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者。
(二)於 93 年 1  月 1  日至 95 年 12 月 31 日間,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或有累犯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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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並由各薦送單位自行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