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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闈場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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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技術士技能檢定闈場(以下簡稱本闈場)印製試題機密及加強
    安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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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闈場區域係指試題印製、分裝與工作人員住宿及相關活動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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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闈場置闈長一人,負責入闈期間印製試題工作之分配。闈場安全維
    護工作由政風人員統籌規劃,並指定專責人員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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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闈場應備技能檢定闈場工作日誌(如附表一),入闈期間闈長應每
    日詳實記錄闈場事務,並由闈場安全維護專責人員協助記錄安全維護
    項目。闈場安全維護專責人員對日誌記載如有不同意見,並得附記其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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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駐闈場前應實施闈場消防與安全檢查、印製、電腦等機具設備測試
    及居住環境水電檢測,檢測合格後,始得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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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闈場區域應張貼封條規定如下:
(一)進駐闈場前,闈場區域四周門窗或其他可出入之處所應由政風人員
      或闈場安全維護專責人員張貼封條。必要時經政風人員或闈場安全
      維護專責人員同意後始得啟封。
(二)闈場內張貼之封條應由政風人員或闈場安全維護專責人員簽章並予
      以編號。封條張貼、啟封時間及事由應記錄於技能檢定闈場封條管
      制登記簿(如附表二)。
(三)同一次入闈期間之封條編號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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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人員進駐闈場時,除攜帶個人行李、藥品、盥洗用品外,不得攜
    帶收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行動電話、呼叫器、電子辭典、PDA
    、電腦、傳真機、高耗電電器用品或其他具資訊傳輸功能之器材及設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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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作人員進駐闈場時,所攜帶行李物品應經政風人員或闈長詳細檢查
    ,並填寫入闈切結書(如附表三)後,始得攜入。有攜帶前點規定不
    得攜帶之器材及設備者,應密封後由闈長與闈場安全維護專責人員集
    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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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闈場內電話應由闈長或闈場安全維護專責人員管制,入闈人員有特殊
    事故,須經闈長或闈場安全維護專責人員同意,並派員陪同方得使用
    ,且應於技能檢定闈場人員通話登記簿(如附表四)登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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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闈場電話應加裝錄音設備,錄音資料交由主辦單位政風人員保存一年
    ,但於保存期限內有疑義者,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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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闈場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全管制
        1.任何人不得抄錄、檢藏試題,試題原稿及印製成品應加鎖保管
          。
        2.闈場門窗及封條未經許可不得開啟或撕毀。
        3.每間寢室至少排定二人,亦得由闈長視情況調整。工作人員應
          按排定之寢室及床位住宿,並依闈場生活作息規定作息。
        4.伙食由闈場外送入者,殘羹及餐具經闈場安全維護專責人員檢
          查檢查後方可送出。
        5.出闈前,除領題人員領取之試題外,與試題印製相關物品皆不
          得送出闈場。
        6.要求領題人員憑識別證於闈場指定處領取試題。
  (二)生活作息
        1.每日離開工作場所時,除必要之照明外,關閉所有電源。
        2.闈場內全面禁止吸菸、喝酒、聚賭、喧嘩等行為。
        3.闈場內設置之健身器材、報章雜誌、洗衣室之電器或廚房冰箱
          等設備,應妥善使用,用畢應收納歸位。
  (三)印刷作業
        1.印刷機具,非指定之印刷人員或經闈長同意者,不得使用。
        2.印刷人員應依操作手冊規定操作印刷機具,每日工作結束後應
          確實將機具整理清潔。
        3.印刷人員應將廢題、廢紙等資料收集裝箱,於出闈前集中清理
          銷毀,並應作成銷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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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入闈期間,除主辦單位首長、指定之人員或因闈場內機具設備故障
      ,經闈長通知之維修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闈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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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闈場內機具設備故障,除必要換修器材或設備外,禁止光碟片、電
      子設備等物品進出。進出闈場人員、物品,應經闈長或闈場安全維
      護專責人員檢查,且於技能檢定闈場人員與物品進出登記簿(如附
      表五)登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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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工作人員除發生疾病或緊急特殊事故,經闈長報請主辦單位首長核
      准外,不得中途出闈。因故奉准出闈者,不得洩漏闈場任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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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工作人員應服從闈長之指揮及調派,不得逾越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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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工作人員於最後一節測試開始三十分鐘後,始得出闈。必要時,闈
      長得延後出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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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工作人員違反本要點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簽陳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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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委託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機關或團體辦理試題印製時,其闈場
      安全及管理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