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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
    弱勢者就業,彰顯公益彩券之公益性,並配合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
    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以下簡稱財政部作業要點),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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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為
    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前項單位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
      1.統籌規劃本要點業務之推動與協調、經費管控、審查結果彙整、
        查核規劃、執行績效彙整及整體報告撰擬等事項。
      2.本要點之修正及釋示事項。
      3.受理、審查全國性計畫,並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處理
        、督導及查核等事項。
(二)分署:受理、審查轄內地方性計畫,並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
      事項處理、督導、查核、績效彙整、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等事
      項。
    本要點所稱全國性計畫,指計畫實施範圍跨二個以上分署之轄區者;
    所稱地方性計畫,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同一分署轄區之直轄市或縣(市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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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依其設立目的、任務、宗旨所辦事項之服務對象為特定對象及就業
      弱勢者之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下列單位:
      1.學校。
      2.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
      3.醫療機構。
      4.社會福利機構。
    前項所定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如下,其認定方式如附件一: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象。
(二)弱勢青少年。
(三)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
(四)高齡者。
(五)新住民。
(六)犯罪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及性侵害被害人。
(七)經認定為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
(八)其他經本署或分署複審小組認定需要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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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公益彩券經銷商就業或轉業之職業訓練、訓練津貼、就業服務及職
      務再設計。
(二)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相關計畫。
(三)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就業研習、座談或宣導等相關活動。
(四)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人員知能訓練相關活動。
(五)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模式探討或實驗性計畫。
    前項補助以具創新性、實驗性、整合性或中長程性質者優先。
    地方政府、學校、機構或團體之申請期程,由本部依回饋金運用情形
    及計畫推動需要,另行公告。
    本部得依權責綜合考量當年度申請及核定之計畫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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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二)。
(二)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學校、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除前項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單位章程或其他足以證明設立目的、任務、宗旨之相關文件。
(二)立案或許可證書影本。
(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四)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前二項應備文件未備齊,經通知補正者,應於十四個工作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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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作業之審查程序,採事前審查制,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是否符合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需求。
(二)符合本要點補助項目規定。
(三)是否符合本部年度運用計畫或補助重點。
(四)該計畫執行方式與預期績效明確、合理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五)申請單位具所提計畫相關業務執行經驗。
    前項審查,應由專家學者、政府、民間單位三人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
    ,並依財政部作業要點,每次審查至少包括一名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
    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所聘之委員。受理案件低於五件(含)且每件
    申請補助金額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以書面方式辦理(審查範例
    如附件三)。
    分署審查地方性之申請計畫,並填具審查結果(如附件四)報本署彙
    後,提送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以下簡稱公彩
    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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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標準: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本署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資格條件一覽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本署相關補助
    要點之項目及標準,核定補助額度。
    同一計畫申請補助單位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部或其他單位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補助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且與公
    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合計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
    前項計畫、申請補助單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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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如:內政部)提出申請,並獲得同一項
      目補助。
(二)曾有核定補助而計畫未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
      或浮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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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性計畫,經本部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由分署通知掣據
    請款。
    分署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撥付等方式
    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向分署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收支清單、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
    (一式二份),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於十二月始辦理
    完竣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分署辦理經費核銷
    (附件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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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全國性計畫經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由本部通知受補助單位
    。
    本署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撥付等方式
    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核銷事宜,核銷時
    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收支清單、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一式
    二份),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於十二月始辦理完竣之
    補助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辦理經費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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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分署及地方政府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支用單據、帳冊
      之保管,應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受補助單位因補助經費
      產生之利息、其他收入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等),
      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受補助單位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
      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
      詢之條款。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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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署及分署除採書面審核受補助案件外,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抽查
      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外
      ,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之依據。
      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接受補助單位之監督。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之明顯適
      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字樣;執行成果報告除由本部
      函轉財政部審議,並登載於本部相關網站。
      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形,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