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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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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工會會務正常運作,補助其辦理會所
    房舍修繕維護之部分經費,以增進工會服務會員之功能,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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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工會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者,得向
    本部申請補助:
(一)全國性總工會、聯合會。
(二)省(市)級總工會、聯合會。
(三)縣(市)級總工會。
(四)本部直接輔導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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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條件:本要點以工會自有房舍、各級政府機關撥用或向各級政
      府機關、國營事業租用房舍之修繕維護為限,且修繕維護之房舍屋
      齡應達十年以上者。
(二)補助項目:
      1.硬體設施:屋頂、天花板、地板、內外牆壁、室內隔間、給水、
        排水及電路管線之修繕維護。
      2.廚衛設備之修繕維護。
      3.門扇、窗戶、燈具、工會招牌之修繕維護。
      4.其他經本部認定項目之修繕維護。
(三)補助金額:補助金額最高為工會修繕維護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屬向各級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租用
      者,本部得酌予減少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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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工會申請會所房舍修繕維護經費補助者,應於本部公告
      日起三十日內(包含例假日)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並以郵戳為憑;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直轄市、縣(市)級總工會並應同時副知
      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應備文件:
      1.修繕維護項目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2.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租用房舍者應加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
        ,並均應加蓋「與正本相符」證明章。
      3.經費概算表(附件二)。工會辦理之同一房舍修繕維護項目,向
        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4.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
        位、單價及總價,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5.施工前之預定修繕維護項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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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每年受理各工會申請補助案以一次為限,由本部組成專案審查小組
      逐案審議補助計畫項目。必要時得派員實地勘查,並於核定後,分
      別通知各工會。
(二)工會經本部核定房舍修繕維護部分經費補助,五年內重複申請者,
      不予補助。但房舍嚴重損壞致有重大安全危害之虞,且申請維修部
      分與五年內受補助維修部分無重複,經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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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知各工會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
      辦理會所修繕維護完竣,受補助工會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領據(
      附件三)及成果報告書,以專函方式送本部撥款及結報。
(二)前款成果報告書,應包含下列文件:
      1.封面(附件四)。
      2.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3.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4.各項目支用單據影本(含本部及非本部補助項目,依序編號黏貼
        於附件七)。
      5.彩色列印或沖洗之相關成果照片(附件八)、資料等。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六)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支用單據,應妥善保存。
(七)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
      工會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如受補助工會無專任會
      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
      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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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及考核
(一)工會應依所報計畫及本部核定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查明有不符指
      定用途、未依本要點或所報計畫及核定經費預算執行,本部已核給
      是項補助經費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
      本部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未依規定項目辦理結報者,得視情節輕重列為不予補助之考量。
(三)工會經本部補助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者
      ,追繳補助金額。
(四)本部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工會辦理修繕維護之執行情形,並得
      加以稽核、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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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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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之案件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者,得不受第四點第一款規定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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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之相關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