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以下簡稱本數額表)之家庭看護工作類別,其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資格之申請核定、變更或註銷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2
二、雇主具有以下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就聘僱從事看護之外國人,依本數
    額表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
      生活津貼者。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
      法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標準領有生
      活補助費者。
3
三、被看護者具有以下各款資格之一者,雇主得就聘僱看護此一被看護者
    之外國人,依本數額表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
      生活津貼者。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
      法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標準領有生
      活補助費者。
4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符合免繳納就業安定費資格者,應
    向本部申請免繳。
5
五、家庭看護工入國後,雇主或被看護者具第二點或第三點各款資格應填
    列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應備文件,寄送本部申請註記;喪失或
    變更第二點或第三點各款資格時,申請註銷或變更方式亦同。
6
六、雇主或被看護者申請變更、註銷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
    (鎮、市、區)公所變更或註銷第二點或第三點各款資格時,自資格
    變更或註銷當月一日起,依本數額表繳納。雇主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有不足者,本部將於就業安定費帳單調整;有溢繳者,可扣抵下期應
    繳就業安定費或向本部申請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