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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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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協助就業弱勢者(以下簡稱個案)就業準備與
    就業適應,透過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提供職
    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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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就業弱勢者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八)特殊境遇家庭。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犯罪被害人。
(十一)人口販運被害人。
(十二)長期失業者。
(十三)中低收入戶。
(十四)具有就業意願,且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之下列人員:
        1.弱勢青少年(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未升學未就業、偏遠
          地區或高危機高關懷青少年)。
        2.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
        3.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具合法工作權者)。
(十五)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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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用人單位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
    間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已合法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
    公營事業機構、非營利組織、學術研究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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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每次補
    助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屬智能障礙、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失智
    症、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
    礙(不含聽、語障合併)及中度、重度視覺障礙之個案,經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六個月,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每人每月按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給。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按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
        小時。
(二)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
        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月五千元。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小時二十五元,
        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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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程序採事前審核原則。
    用人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提供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
    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申請書。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非強制投保之用人
      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
(四)用人單位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
      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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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審查原則如下:
(一)採書面審查並核定,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後七個工作天內完成
      審查。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核定申請案時,應核定補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
      機會之內容、數量、地點及補助金額。用人單位經核定後,有變更
      核定內容之情事,應於變更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重新核定。
(四)用人單位申請文件缺件者,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後五個工作
      天內補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補件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五)用人單位所提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內容,有不符本要點目的者,得不
      予核定。
(六)用人單位所附申請文件應符合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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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津貼補助及請領限制如下:
(一)補助限制:
      1.用人單位補助人數上限,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
        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最高人數不得超過十人(不足一人者以
        一人計)。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十人(含十人)以下者,最多得
        補助三人。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依權責綜合考量,核定用人單位之最低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數。
      3.用人單位遞補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個案時,不受前目最高補助人
        數限制。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總補助額度依核定人數乘以每人
        三個月方式計算。智能障礙、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失智症、罕
        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
        (不含聽、語障合併)及中度、重度視覺障礙之個案,經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評估同意後,以六個月方式計算。
      4.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之個案,其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應
        合併計算。但二年內合計補助不得逾六個月。
(二)用人單位於核定或受領補助後,經查有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執行
      單位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一部或全部,並不予發給各項津貼,已
      領取者,應予追繳:
      1.用人單位進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
        其配偶。
      2.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個案。
      3.用人單位進用同一個案,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
        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4.同一個案之其他用人單位,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
        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5.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之情事。
      6.用人單位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7.用人單位自行進用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個案。
      8.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者。
      9.用人單位違反本計畫其他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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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津貼請領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個案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個案,至遲於執行完畢或經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終止三十日內,檢附第二款文件,向原申請之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申請。
(二)應備文件如下: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核准函影本。
      2.領據。
      3.個案名冊正本。
      4.管理訓練津貼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印領清冊及用人單位管
        理訓練紀錄。
      5.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個案參與本要點之
        出勤文件。
      6.請領本要點津貼當月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含加保證明
        文件,例如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或其他投保資料(例職業
        災害保險或意外險)。
      7.依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規定期限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延長補助申請之文件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
        。未申請延長補助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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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本要點總個案數應以當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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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現場、電話抽查及評鑑實際
    執行情形,用人單位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或評鑑報告列入
    是否賡續補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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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用人單位執行本要點及經費,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已補
      助之經費外,並得對該用人單位停止補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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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