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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優秀工會會務人員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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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盡忠職守、服務熱忱之工
    會會務工作人員,以落實工會會務正常運作,發揮工會功能,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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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選資格:
    凡受僱於登記有案之工會、縣(市)總工會之工會會務人員且於九十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擔任同一工會會務工作,連續服務達十年以上
    者;或受僱於登記有案之產業工會、省(市)聯合會、全國性聯合會
    、全國性總工會之工會會務人員且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擔任
    同一工會會務工作,連續服務達五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
    參加優秀工會會務人員選拔:
(一)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二)對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之技能有研發及創新之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
(三)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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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方式及當選名額:
(一)每一工會團體以推薦一名參加選拔為限,並應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
      二日前(以郵戳為憑)將推薦參加優秀工會會務人員之選拔表(如
      附表)、佐證資料(一式十份)及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一份,以
      A4  紙張格式,送達本會辦理選拔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
      不予受理。
(二)本會為辦理優秀工會會務人員之選拔作業,成立「優秀工會會務人
      員選拔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優秀工會會務人員當選名單由委員會決定之
      。
(三)優秀工會會務人員當選名額以十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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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工會薦送之優秀工會會務人員,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不予
    表揚或註銷其當選優秀工會會務人員資格:
(一)凡曾當選為本會優秀工會會務人員者。
(二)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或有累犯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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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揚活動及方式:
(一)表揚時間:由本會於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或五月一日舉行表揚活動
      (暫定)。
(二)表揚地點:由本會洽尋適當場所辦理。
(三)獎勵:每人頒發獎牌(座)一座、當選證書一紙、紀念品一份及出
      國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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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並由各薦送單位自行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