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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國內往來證券商遴選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廢止)
1
一、為使勞工退休基金(以下稱本基金)國內投資之往來證券商遴選基準
    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基金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往來證券商,係指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核准,得受理買賣國內上市櫃有價證券之國內綜合證券商、國際
    證券集團來臺設立之證券商或國內銀行兼營證券商。
3
三、開戶往來證券商為國內綜合證券商者,應為上市、上櫃綜合證券商或
    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所屬之綜合證券商,且按附表評核後,排名
    前二十名者,或國營金融控股公司所屬之綜合證券商。
4
四、開戶往來證券商為國際證券集團來臺設立之證券商者,其國內經紀業
    務量應為同類型證券商中排名前五名。
5
五、開戶往來證券商為國內銀行兼營之證券商者,其國內經紀業務量應為
    同類型證券商中排名前五名。
6
六、開戶往來證券商須提供完整市場訊息、研究報告及教育訓練。
7
七、開戶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手續費費率,應符合本基金之要求。
8
八、國內投資自行運用之開戶往來證券商應以臺北地區之總公司為限,總
    公司未設法人經紀部門者,得由總公司推介臺北地區分公司辦理。
    國內投資委託經營受託機構之開戶往來證券商得依業務需求,選擇臺
    北地區分公司辦理。
9
九、開戶往來證券商應具函表示願辦理本基金有價證券買賣交易,並出具
    經紀部門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處以證券交易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之證明。
10
十、除國營金融控股公司所屬之綜合證券商外,開戶往來證券商須符合下
    列信用評等之一: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
      上。
(二)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
      上。
(三)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P-3  級
      以上。
(四)經穆迪臺灣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3 級以上。
(五)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六)經惠譽臺灣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twn) 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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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開戶往來證券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基金應終止證券商之下單交
      易:
  (一)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受金融監理機關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
        。
  (二)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雖未受金融監理機關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
        處分而有影響本基金權益之虞。
  (三)綜合證券商與國際證券集團來臺設立之證券商之自有資本適足率
        未達百分之一百五十。
  (四)兼營證券商之國內銀行自有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八。
  (五)遭調降信用評等致未達第十點所定信用評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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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開戶往來證券商遴選名單每年六月底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