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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國內往來期貨商遴選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廢止)
1
一、為使勞工退休基金(以下稱本基金)國內投資之往來期貨商遴選基準
    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基金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之往來期貨商應為具結算會員資格之國內專
    營期貨商。
    國外期貨商在臺分支機構、國外證券商暨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
    得經專案核准後開戶。
3
三、往來期貨商為專營期貨商者,其年交易量(不含自營部門)須為同類
    型期貨商前十五名。
4
四、往來期貨商其調整後淨資本額(ANC) 不得低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
    位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期貨商需出具最近一次向期貨交
    易所申報之上開所揭資料。
5
五、往來期貨商須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行政處分,並應提供相關之證
    明。
6
六、往來期貨商之交易手續費費率,應符合本基金要求。
7
七、往來期貨商須提供本基金期貨市場相關訊息及相關研究報告。
8
八、往來期貨商須主動函具表示願意辦理本基金期貨交易。
9
九、往來期貨商之總公司以位於臺北地區為限。但總公司未設經紀部門,
    得由臺北地區分公司或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證券商辦理,該輔助
    交易證券商應符合勞工退休基金國內往來證券商遴選要點之證券商為
    限。
10
十、往來期貨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基金應終止期貨商之下單交易:
(一)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布最近年度專營期貨商(不含自營部門)年交
      易量連續兩年未占全市場前十五名。
(二)往來期貨商其調整後淨資本額(ANC) 低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
      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受金融監理機關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
(四)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雖未受金融監理機關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
      分,而有影響本基金權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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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往來期貨商遴選名單,每年六月底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