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
    根計畫,協助中小事業單位(以五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為主)防止職
    業危害,採部分補助經費方式,以鼓勵及協助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
    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以下簡稱設施及器具),有效預
    防設施及器具等災害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2
二、補助對象:
    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
    企業,且接受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輔導者,對不符合安全衛生
    標準之設施及器具等加裝安全裝置或整體汰舊更新者,均可提出申請
    。(重點補助項目如附表一)
3
三、補助範圍:
    中小企業設置之設施及器具如有被夾、被捲、被切、被割感電、墜落
    、火災爆炸等危害,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規規定,應設置安全設施及器具等者,得列入補助範圍,與設施及器
    具等安全無涉者不予補助。
4
四、補助標準:
    本會以部分補助經費方式辦理,無論加裝安全設施及器具或整體汰舊
    更新,其補助額度均以該設施及器具相關部分之經費百分之五十以內
    為限,且每台設施或器具補助金額上限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同一中
    小企業補助總金額每年合計不超過新臺幣四萬元。
5
五、經費用途:
    申請補助汰舊更新以改善安全衛生之設施及器具等,或選購安全裝置
    者,應以購置型式檢定合格之機型、商品檢驗合格、取得正字標記或
    產品認證者為優先選擇,並於申請經費補助時,附送相關證明文件影
    本。
6
六、補助條件:
    應於本要點施行後至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前購置設施或器具等,其提
    出申請補助時,該設施及器具等已設置,且未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者。
7
七、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委託之財團法人安全衛
    生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安衛技術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或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
      常僱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三)申請補助經費之設施及器具等經費總額統一發票,並黏貼於支出憑
      證黏存單(如格式二),註明其中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部分之價格
      ,並由相關人員核章。
(四)其他必要書件:定有安全標準之設施及器具,應檢附型式檢定合格
      證明書影本(加註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標識編號及製造號碼),其他
      如商品檢驗合格、取得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等證明。
8
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安衛技術中心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
    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
9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由安衛技術中心核定補助後,通知申請人依核定之補助金額開立補助
    款領據(如格式三),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由安衛技術
    中心按季彙整結報撥款,並將撥款經費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補助金額及自籌款列冊彙送本會備查。
10
十、申請補助者,不符合第二點至第七點規定時,安衛技術中心應敘明理
    由,逕行退件,並於九十七年度結束前,將條件不符者列冊彙送本會
    備查。
11
十一、申請期限:
      自本要點施行開始受理申請至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截止,以收件送
      達日期為憑;補助申請案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補助經費用罄
      時,即停止辦理補助。
12
十二、監督考核:
      本補助款之使用,如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應予追繳該部分補助
      經費。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13
十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有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