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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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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選拔、表彰具有人
    力培訓實績或創新具體作法之企業、專業團體或個人,促進企業廠商
    及社會大眾對人力資源發展經驗之瞭解與學習,型塑投資人才之優質
    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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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所稱人力創新,指事業機構、專業團體或個人,於人力資源領
    域,具有培訓具體實績或自我比較以往於實踐應用之創新、同業之創
    新及設計之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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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力創新獎(以下簡稱本獎項),設團體獎與個人獎。
    團體獎設事業機構獎及專業團體獎;個人獎設 A+  經理人獎。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事業機構獎:
(一)至當年度本局受理報名之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
      之事業機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如科技、金控、生技及增資擴
      展、業務重整合(分)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五年(係指開始報名申請日之前五個年度)中,有三年稅前及
      稅後均獲利,且最近一年(係指開始報名申請日之前一個年度)無
      累積虧損者。
(三)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
      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四)「中小型企業」之行業,如屬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資本額應於新臺幣八千萬元(含)以下,或常僱員工不超過二百
      人。
(五)「中小型企業」之行業,如屬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業、運
      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業、商工服務業、社會服務業
      及個人服務,前一年營業額應在新臺幣一億元(含)以下,或常僱
      員工未滿五十人。
(六)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療衛生相關機構經評鑑為診所(開業醫院)、
      地區醫院、區域醫院者歸類為本獎項之「中小型企業」;教學醫院
      歸類為本獎項之「大型企業」。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專業團體獎:
(一)從事人力資源培育(訓)工作之財、社團法人及學校,訂定明確教
      育訓練需求與完整之人才培育機制,包括設計、策劃、師資、教材
      、設施、實施過程之問題、評估及監督等,具有實體績效者。
(二)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含)且營運中之財、社團法人及學校,自開
      始報名之日前三年內未曾發生無法履行債務之情事者。
(三)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
      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符合從事人力培訓輔導或服務實務工作連續滿五年(含)以上,且於
    目前服務機構任職滿三年(含)以上仍在職之高階人力資源或培訓主
    管之個人,得申請 A + 經理人獎。
    曾獲獎之事業機構、專業團體及個人,於三年(係指報名截止日期為
    計算之基準點往前推算三個年度)內不得再次參與本計畫獎項之選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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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項每屆選拔表揚之名額如下:
    團體獎以表揚十家為原則,並依下列分類及名額頒發:
(一)事業機構獎:表揚八家。其中,中小型企業表揚家數以不低於三家
      為原則。
(二)專業團體獎:表揚二家。
    個人獎以表揚三名為原則。
    各類獎項之實際表揚家數及人數,決審委員會得視參選狀況調整,並
    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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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獲獎之事業機構、專業團體及個人,由本局規劃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及獎狀,並製作得獎者
      表揚錄影帶。
(二)編印人力創新獎得獎專輯及案例專刊。
(三)得獎者及創新實績刊登於本局相關網站。並透過本局及執行單位藉
      由電子及平面媒體向社會廣為推介宣傳。
(四)透過評審過程,協助參選單位進行企業體質檢測,提供具公信力之
      評價資訊。
(五)團體獎得獎單位申請並獲本局在職訓練相關計畫經費補助者,得依
      相關計畫規定提高補助比率。
(六)獎助上年度得獎者或其代表赴國外參加人力資源培育與發展國際研
      討會(如美國訓練與發展協會(簡稱 ASTD )舉行之國際研討會)
      。如為擔任演講或發表論文者,定額獎助最高新臺幣六萬元整;如
      僅參加研討會者,定額獎勵最高新臺幣三萬元整。
(七)其他適當之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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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意願參與本獎項選拔者,應依本計畫所訂之團體獎及個人獎參選方
    式進行報名。
    報名參選團體獎者,應以事業機構或專業團體主體提出,並由單位負
    責人署名。以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如同一單位有多個分支機
    構者,應推派其中一個分支機構代表參選。且每一事業機構或專業團
    體僅能就團體獎分類中擇一參選。
    報名參選個人獎者,須由所屬機構或團體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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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與本獎項選拔者,應依本計畫規定繳交報名資料。
    團體獎應繳交資料如下:
(一)報名表。【附表1-1】
(二)基本資料表。【附表1-2】
(三)參選本獎項之實績簡述及創新成效說明【附表 1-3 】, 並請附機
      構建築物外觀照片一張、LOGO  圖一張、卓越事蹟相關照片五張(
      以上請附 jpg  格式電子檔)及單位簡報或簡介影片(十分鐘內之
      VCD 或 DVD)。
(四)評分表(自評部分)。【附表1-4】
(五)檢具相關事蹟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如品質認證證明書、獎項紀錄等
      )、圖片、資料一套。
(六)最近一年(申請日之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繳交勞工保險費、全
      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影本
      。
(七)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製造
      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醫療保健服務業請加附醫療衛生相關機構之
      評鑑證明)、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設立許可證明書或其他由政府機
      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八)單位最近五年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報稅報表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
      保留盈餘表影印本(非事業機構免附)。
(九)中小企業之證明文件(非中小企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免附)。
    個人獎應繳交資料如下:
(一)報名表。【附表2-1】
(二)基本資料表。【附表2-2】
(三)參選本獎項之實績簡述或其他可分享的觀念、實例。【附表2-3】
(四)評分表(自評部分)。【附表2-5】
(五)可茲證明之文件、圖片、資料一套。
(六)事蹟證明相關文件影印本(如品質認證證明書、獎項紀錄等)。
    以上申請資料請至 http://training.evta.gov.tw  下載,並請檢送
    正本一份(以 A4 規格裝訂整齊),連同應繳交資料第一款至第四款
    資料之電子檔光碟一份,親送或掛號「人力創新獎專案工作小組收」
    ;檢附之資料將不予退還,由本局統一銷毀,惟參賽廠商或個人如有
    影印需求,得與承辦單位聯繫後,自行派員前往影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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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與本計畫獎項選拔之報名時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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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參選者之評審,由評審委員會進行。
    評審委員會分為初審委員會及決審委員會。分置評審委員以十三人至
    二十三人為原則,並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負責綜理、襄理評
    選事宜。
    初審委員會擔任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以決定入圍決審名單。
    決審委員會依據入圍決審名單及書面資料進行實地審查及決審,決定
    得獎名單。
    評審委員執行業務經費依「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專案經費科目
    及標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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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評審流程分為資格審查、初審及決審三階段。
    資格審查,由本局進行;符合參選資格者,提請評審委員會評審。
    初審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書面審查:由初審委員針對參選者檢附之書面資料進行評審,通過
      書面審查之家(人)數上限為應得獎家(人)數之三倍為原則。
(二)簡報審查:書面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須至指定地點向初審委員會進
      行簡報,通過簡報審查之家(人)數上限為應得獎家(人)數之二
      倍為原則。
    決審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實地審查:簡報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由本局安排決審委員至現場
      執行實地審查,通過實地審查家(人)數上限為應得獎家(人)數
      之一點五倍為原則。
(二)決審:實地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由決審委員會決議獲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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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審委員遴聘,由本局依政府採購法招標由得標廠商擬定建議名單
      後,報經本局核定,並發聘函。
      評審委員會委員遴聘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相關部會代表。
  (二)國內外專家學者。
  (三)全國性工商團體代表。
  (四)從事職業訓練輔導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從事企業內部管理階層職位五年以上者。
  (六)從事法人機構之顧問五年以上者。
  (七)曾擔任職業訓練局補助之相關計畫執行單位顧問、評審委員或具
        有國家計畫重點產業輔導經驗之背景者,得列為優先遴聘對象。
        評審委員聘期,自接受遴聘開始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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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評審委員須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一)評審委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評審委員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事業單位、專業團體或其關係
        人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三)評審委員知有迴避義務者,該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應停止其執行該
        項職務。
  (四)評審委員有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該評審委員會召集人認該評
        審委員無須迴避者,得請其繼續執行職務;或評審委員會召集人
        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請該評審委員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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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評審標準依參選獎項之不同,分為團體獎評審標準及個人獎評審標
      準。
      團體獎評審標準如下(各階段總計一百分):
  (一)書面審查或簡報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具體創新事項(三十五分)。
        2.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體系運作(二十五分)。
        3.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執行績效(二十五分)。
        4.高階主管、其他部門與內部員工/學員之重視及參與(十五分
          )。
  (二)實地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獨特及創新性(三十分)。
        2.實際執行驗證(三十分)。
        3.高階主管與其他部門主管之參與、承諾及支持度(二十分)。
        4.員工/學員的參與與滿意度(二十分)。
      個人獎評審標準如下(各階段總計一百分):
  (一)書面審查或簡報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創新事項(三十五分)。
        2.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估(二十五分)。
        3.對企業與社會之貢獻及成果(二十五分)。
        4.高階主管與內部員工對人力資源培育及發展之滿意度(十五分
          )。
  (二)實地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創新事項(四十分)。
        2.高階主管對參選人之總體評價(三十分)。
        3.員工對參選人之看法(三十分)。
      實地審查評分的百分之六十,加上簡報審查的百分之四十之總和,
      作為參賽者入圍決審的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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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採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報名,相關資訊由本局依第八點規定
      併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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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帶動示範效益,協助提升國內人才培訓成效,參選者須配合辦理
      下列事項:
  (一)通過簡報審查以上資格之團體/個人,須配合本計畫相關之發表
        會、觀摩活動等各項宣傳活動。
  (二)本局得使用參選者所提供參選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宣表揚之用。
  (三)獲獎團體應配合本局提供本計畫相關之團體參訪機會,以有效擴
        散標竿經驗及行銷推廣企業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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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依本計畫參選者所提供之資料有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
      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放棄得獎權利,
      並將其獎座及獎狀繳回本局。
      本局如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參選者應賠償本局全部訴
      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