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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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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事業單位獲得符合經營
    發展需求之人力,同時介接失業者再就業之管道,增加失業勞工就業
    機會,落實訓用合一,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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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之任務:
      1.訂定、修正及解釋等事宜。
      2.協調及督導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
        署、雲嘉南分署與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業務執行。
      3.整體計畫之績效統計、評估、檢討及經費調控等事宜。
      4.其他整體相關事宜。
(二)各分署之任務:
      1.預算編列、經費核撥及結銷等事宜。
      2.轄區內之計畫公告受理、審查、宣導、訓練品質管控、查核及成
        效檢討等事宜。
      3.提供申請單位運用職業訓練資訊系統所需帳號及資料登錄之督導
        管理等事宜。
      4.其他轄區內相關事宜。
(三)申請單位之任務:
      1.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報訓練計畫。
      2.辦理學員招募、資格初審、訓練費用收繳及補助申請經費核銷等
        事宜。
      3.配合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輔導及訓後就業等事宜。
      4.申請辦訓所需職業訓練資訊系統帳號,及配合職業訓練資訊系統
        辦理各項填報作業。
      5.其他依分署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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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事業單位: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
      件之單位。
(二)訓練單位:係指接受事業單位委託辦理訓練、且為依法設立登記及
      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職業訓練機構、大專
      校院、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等單位。
    前項事業單位或訓練單位掌握之事業單位用人需求總人數,至少應達
    五人。
    新立案登記之事業單位具新增人力需求、提供較優厚勞動條件或待遇
    薪資者,為本計畫優先補助對象。
    事業單位於申請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
    礙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委託訓練單位辦訓之事業單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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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
    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
        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
      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五)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
      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
      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
      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外國人。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本
    計畫之訓練課程。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以下簡稱就保非自願離職者
    ),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如同時具有其他失業者身分,
    仍應優先以就保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參訓。
    申請單位如有招收就保非自願離職者,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附件一
    )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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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一年內。
(三)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訓、退訓日(不含適應
      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
      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前項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
    訓期且已達成績考核標準。
    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
    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本計畫所定適應期,為開訓日起至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十一點
    規定遞補截止日之前一日止計算。但遞補學員之適應期,比照開訓當
    日報到學員之適應期日數計算。
    已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職訓
    練課程者,不得同時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如經查獲,應撤銷參訓
    資格。但參加本署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就
    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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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執行,原則如下:
(一)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且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
      。每週訓練至少三十小時、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且不得
      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
(二)訓練計畫應於分署核定同意辦理之次日起,始得辦理,並應於當年
      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結訓。
(三)各訓練班次之招生期間已辦理公告者,不得變更。但如有延長招生
      期間之必要,不得超過十四日,並以延長二次為限,且應事先明列
      於公告中。
(四)開訓當日之最低開班人數,以至少五人為原則。
    本署已專案辦理之訓練計畫,含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及身心障礙者
    專班訓練等,本計畫不受理申請。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
    遣業之訓練,應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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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應於各分署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之期限內,向主要辦訓所
    在地之分署提出計畫申請,當年度本計畫補助經費用罄得不再受理申
    請。
    申請單位應備之申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件檢核表(附件二)。
(二)申請表(附件三)。
(三)申請單位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單位為訓練單位者
      ,應同時檢附含委託訓練之事業單位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四)招募計畫書(如附件四)。
(五)訓練計畫書(如附件五)。
(六)事業單位委託訓練同意書(如附件六,申請單位為事業單位者免附
      )。
(七)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之下列文件(屬利用學校本部、分校、政府
      機關(構)或開放空間辦理訓練者得免附):
      1.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
      2.查核合格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
        書」影本(屬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得免附)。
(八)其他必要之文件。如:訓練場地屬租借他校本部、分校、政府機關
      (構)或其他外部場地者,應檢附其同意租借證明文件。
    第二項第七款之證明文件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應即申報更換,否則
    逕予停辦。
    申請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場地時,應於原訂施訓日期之前一工作日,
    傳真至分署備查,且應併同傳真該場地於該日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受理單」及查核合格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
    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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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針對申請單位所提之申請計畫及應備文件,分署應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進行簡報或由分署派員至申請單位進
    行實地訪查,申請單位不得拒絕。
    申請計畫之審查標準如下:
(一)就業效益分析說明(含事業單位職缺之明確性及訓後留用成效)占
      百分之三十。
(二)訓練課程規劃(含師資條件、教學設備、學員管理、結訓評量指標
      及評量作法)占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執行管理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四)經費編列(含適當性、自籌經費數額與來源)及會計核銷占百分之
      十。
(五)其他(如申請單位所承諾之未來勞動條件、薪資等)占百分之十。
    分署得依訓練內容之適當性調刪課程時數或經費等項,且申請單位審
    查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同意補助辦理訓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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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編列訓練經費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固定成本:
      1.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外聘講
        師每小時二千元編列。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上,原則以每
        小時一千元整編列,但其中四分之一以內之課程時數,得聘請外
        聘講師並以每小時二千元編列;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內之
        短期訓練,其每班次外聘師資個人鐘點費不得超過八小時為原則
        (本署各分署講師之鐘點費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授課
        超時及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2.術科助教鐘點費:術科課程訓練人數達二十六人以上者,得視實
        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五百元
        編列。
      3.場地費:每場次至少三小時,上限為二千五百元,並應核實編列
        支付,但於事業單位內部辦理訓練者不得報支場地費用。
(二)變動成本:
      1.材料費:參照本署訂頒之養成訓練各職類(班)之材料費標準乘
        以一點三倍列支;如屬新增辦職類者,參考相關訓練職類之材料
        費標準估列。
      2.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十二元標準編列(支用於教材費、講義費
        、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學員就業輔導費等)
        。
      3.行政管理費:申請單位為訓練單位者,始得編列本項費用。其編
        列標準,以講師鐘點費、術科助教鐘點費、場地費、材料費及學
        雜費之實際費用總額百分之九編列(限支用於事務費、分攤水電
        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學員輔導活動等與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
        政管理費用等)。
      4.受訓學員保險費:依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中職業訓練機構
        受訓者月投保薪資之下限,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一等級申報標準,編列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各班訓練經費應依前項所定項目及標準編列,如規劃訓練人數與實際
    開訓人數不符時,其訓練每人時單價除固定成本之外,變動成本部分
    應重新計算,並依重新計算之實際開訓訓練成本單價,計支申請單位
    補助之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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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為事業單位者,補助申請總訓練費百分之六十五;申請單位
    為訓練單位者,補助申請總訓練費之百分之八十。其餘未足額補助部
    分,由申請單位與參訓學員共同負擔,其中每位學員自行負擔比率,
    最高不得逾個人訓練費之百分之二十。
    申請單位如有招收具特定失業者身分之學員參訓,得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由本署公告之),向分署申請補助前
    項由學員自行負擔百分之二十範圍內之個人訓練費,申請單位不得再
    向學員收取。
    每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內接受本計畫之補助額度,以一百萬元為限。
    學員自行負擔之訓練費,申請單位應開立收據正本供學員留存;已報
    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
    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申請單位應詳加檢核學員之參訓資格及身分,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
    目收取其他費用,違反者經查屬實,分署得自補助經費中扣除退還參
    訓學員,申請單位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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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失業者報名時,應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如附件七)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八),因故未
      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申請單位應於報名截止日、甄試日及開訓日等重要時點之前一日,
      至職業訓練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資格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
      訓後就業等紀錄。
      申請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錄訓公告
      及學員報到作業原則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甄試日後之第一個工作日,以函文、電子郵件或其
        他方式,將職前訓練資訊列印之甄試成績列表及錄訓名單送分署
        核定。
  (二)分署最遲應於開訓日前一個工作日,將含有核定日期、核定文號
        及錄訓名單(正取名單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名單則依總分高
        低排序)之錄訓決定,公告於分署網頁,並請申請單位轉知參加
        甄試人員。
  (三)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
        到結束尚有缺額時,申請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未於所定
        開訓或遞補之當日截止時間前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
        ,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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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單位應詳加檢核學員之參訓資格及身分,且最遲應於開(參)
      訓日發給「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如附件九),由學員
      於簽收單簽章;並應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作業,及於學員離訓、退訓或結訓當日辦理
      退保作業。學員參訓期間如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申請單
      位應為其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含二十萬元以
      上之意外醫療)。
      申請單位未依前項規定於開(參)訓當日即為學員辦理加保事宜,
      將以每人每日計罰核定補助金額之千分之一之罰金。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經分署同意後,辦理離訓:
  (一)於適應期內因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二)因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並提列相
        關事實證明者。
  (三)患重大傷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地區級以上
        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因區域屬性特殊,經分
        署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提前就業者。
  (五)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六)其他經分署專案核定者。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訓練單位應報請分署同意後,辦
      理退訓:
  (一)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四者。
  (二)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三)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四)參訓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
  (五)參訓期間無前項離訓事由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訓練期間因天然災害,經權責機關發布訓練地點所在地區之高級中
      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
      申請單位應擇期補課,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
      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學員於訓練期間,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訓、退
        訓,並以工作事實發生日為離訓、退訓日。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申請單位應就其
        加保情形通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
        續參訓。
      參訓學員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申請單位應核發受訓學員結訓證書。
      中途離訓、退訓或考核成績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必要
      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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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計畫執行期間,參訓學員中途離訓或退訓,其訓練費用依下列
      標準支付:
  (一)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按個人訓練費補助
        額度之全數撥付。
  (二)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支
        給個人訓練費補助額度之半數。
  (三)參加訓練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練費
        。
      除學員中途離訓、退訓、個人因素放棄或成績考核不合格外,用人
      需求單位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額僱用成績合格之結訓學
      員,未全額僱用者,分署不予補助未僱用之結訓學員個人訓練費。
      事業單位所僱用提前就業及結訓學員之參訓期間個人訓練費,依下
      列標準支付:
  (一)結訓後一個月內之離職人數低於僱用總人數百分之三十者,訓練
        費依原僱用人數支付。
  (二)結訓後一個月內之離職人數達僱用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者,訓
        練費依未離職人數支付。
      前項離職人數之計算,不包括因個人因素而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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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單位應於各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且最遲不得逾當年度十二
      月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函送分署辦理核銷:
  (一)請款收(領)據或發票。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支用單據及支用單據黏存單。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
  (五)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
  (六)全期受訓學員保險費繳費收據及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七)學員簽名之材料領料確認單。
  (八)由職業訓練資訊系統列印之學員名冊、出缺勤統計表及學員成績
        表。
  (九)學員簽到退表。
  (十)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
  (十一)其他必要之文件。
      分署於辦理課程審查及結案核銷時,應由「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
      訊管理系統」查詢各該申請或委託辦訓之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
      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各該事業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額
      進用或未足額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差額補
      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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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
      費外,並得視情節停止當年度已核定班次之補助或取消尚未辦理之
      班次,並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
      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分署未核定之費用。
  (二)收取訓練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領補助費。
  (四)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五)以同一計畫向本署以外之政府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政府單位
        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署申請補助。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署或分署不定期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
        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
  (七)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署、分署或申請單位辦
      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參訓學員如有以偽造文書、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等情事,分署應予以退訓或撤銷參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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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署及分署得不定期以不預告方式訪查申請單位計畫執行情形,訪
      查比率或次數依本署「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辦理。對於成
      效不佳或需改善者,應以書面要求限期改善並進行再查訪,若未改
      善時,依前點規定處理。
      分署應分別於結訓時、訓後三個月,追蹤學員就業穩定情況,申請
      單位及參訓學員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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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參訓學員如符合申領訓練生活津貼補助者,本署各分署應協助辦理
      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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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保險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