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單位辦理下列訓練課程者,得向主辦機關申請補助:
(一)為配合轄內重要觀光景點建設發展計畫或大型國際活動辦理之觀光
產業各類服務人員訓練課程:以地方政府為申請單位。
(二)辦理本計畫所定之專案訓練課程:以地方政府、全國性或省級觀光
產業相關行(職)業專業團體及法人團體、大專校院為申請單位。
前項第一款所稱重點觀光景點建設發展計畫或大型國際活動,包括行
政院經建會九十七年六月二日所通過交通部提報「重要觀光景點建設
中程計畫(九十七~一百年)」之重要觀光景點(含三十六處國際景
點及四十四處國內景點)或經濟部認可形象商圈之建設計畫,及地方
政府所規劃舉辦具有吸引國際旅客來臺觀光效果之年度國際級活動。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案訓練課程,指本局為因應陸客來臺觀光之服務
需求,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所規劃環島優質示範行程中之一般旅館、公
路餐廳、觀光景點或形象商圈等之接待服務人員或解說人員所規劃之
實務訓練課程(訓練對象及課程內容等辦訓需求說明詳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