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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
    使勞工瞭解勞工保險年金新制內容,並能夠立即由專人予以解答困惑
    ,鼓勵工會團體(以下簡稱工會)配合政府施政,辦理勞工保險年金
    制度教育訓練,以補助其辦理活動之部分經費,達成落實增進勞工知
    能及宣導政府施政重點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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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工會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辦理勞工教育訓練者,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一)全國性總工會、聯合會。
(二)省(市)級總工會、聯合會。
(三)縣(市)級總工會。
(四)本會直接輔導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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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教育訓練之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動方式:應以宣導會之方式辦理。
      2.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地點、課程內容、師資)、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3.課程:
     (1)以辦理半日為原則,至少應安排二小時之宣導課程及一小時解
          答課程。
     (2)有關宣導課程講師應依本會指定名單聘請,或經本會同意後聘
          請。
     (3)課程表(須有講師名銜)應於活動確定前七日,傳真至本會勞
          資關係處(傳真電話: 02-85902814)。
(二)補助標準如下:
      1.採部分補助,最高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2.每場次活動計畫,以一百人為原則,每場次補助經費新臺幣(以
        下同)三萬元。活動計畫未達一百人部分,每減少五人,扣減補
        助經費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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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經費之運用項目及支給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本會人員及受補助工會幹部或職員擔任授課講師者,
      鐘點費每小時八百元;本會附屬機關每小時一千二百元;外聘講師
      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二)講師交通補助費: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核實報支;搭乘飛機、高
      鐵(限經濟艙)、短程計程車費均應檢據。
(三)場地租金:每場次四千元。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次四千元。
(五)餐費:每人一百元。
(六)茶點費:每人三十元。
(七)郵電費:每場次四千五百元。
(八)雜支費:每場次二千五百元。
    前項補助以一百人計,每場次經費最高補助以三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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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
      工會申請本項教育訓練經費補助者,應於本要點公告後三十日內提
      出申請,並將擬辦理之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教育訓練活動實施計畫及
      經費概算表送本會審核。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並
      具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縣(市)級總工
      會並應同時副知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應備文件:
      1.工會申請補助函。
      2.活動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3.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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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方式及原則
(一)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當年度以受理工會申請補助案一次為限,
      經審查核定後,將審核結果分別通知各工會。
(二)審查原則:
      1.課程須符合本要點規定。
      2.課程安排須符合活動需求及具適當性。
      3.計畫內容須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
        …等)。
      4.工會之執行能力及過去計畫之執行情形。
      5.其他經本會認定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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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案經本會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請各工會檢送領據到會核撥。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工會全
      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
      行代號)並加蓋圖記。(附件三)
(二)受補助工會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並於活動結束
      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活動課程表(須含講師名銜)、成果報告表、
      經費支用報告表、出席人員暨簽到名冊影本及活動照片,以專函方
      式送本會,作為追蹤考核之用。(附件四、五、六)
(三)工會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授課講義及出席人員簽到等
      活動相關資料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並以專案方式保存五年以
      上,作為審計單位審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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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工會辦理之同一活動,不得重複向本會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會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並列為本會三年
        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2.本會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列
        為本會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工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
      執行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會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經費補助。並得列為本
        會一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2.補助經費經查明有未依所報計畫執行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
        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列為本會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如涉
        及刑責,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3.補助經費經查不符指定運用項目者,本會得按原核定補助經費比
        例縮減補助,或就已補助之經費部分予以追繳。並得列為本會一
        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4.本會經本會補助辦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教育訓練經費,未於當年
        度內執行者,追繳補助金額。並得列為本會一年內不予補助之對
        象。
(三)實際出席人數未達所報計畫人數百分之九十者,每減少五人,追繳
      一千元。不足五人者,不計。
(四)本會補助項目依支給標準計算之實際支用總金額不得少於本會補助
      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一十,如所報活動實際支用總金額少於本會補助
      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者,應將差額部分之補助款按比率繳回本會。
(五)本會必要時,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
      八條規定,派員實地訪查工會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以稽核
      、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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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特殊申請案,經簽奉 主任委員核定者,得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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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補助因屬部分補助、補助金額不大、補助期間尚短且未規定專戶儲
    存,有關利息部分同意不繳回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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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