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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各區職業傷病診治中心(以
    下簡稱診治中心)建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以提供職業傷病勞工更親
    近性之診療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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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職業傷病診治網絡,指診治中心依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中心)合約規定,洽請服務區域內符合補助資格
    條件之醫療機構開設職業病門診所構成之合作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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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區診治中心服務區域如下:
(一)北區為基隆市、臺北縣、臺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及連江
      縣等地區。
(二)中區為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等地區
      。
(三)南區為嘉義縣、嘉義市、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
      縣、澎湖縣及金門縣等地區。
(四)東區為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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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資格條件:
    診治中心申請補助職業傷病診治網絡之醫療機構資格條件如下:
(一)經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二)開設職業病門診及其門診醫師具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資格。但東區
      職業傷病診治中心不在此限。
(三)職業病門診應有使勞工可清楚辨識門診時間之標示,且將門診資訊
      登載於該醫療機構之門診時間表單或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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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間:
    補助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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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之診治中心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委託之管理服務中心提
    出申請:
(一)各區職業傷病診治中心建構全國職業傷病網絡醫院申請表(如附件
      )。
(二)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評鑑證明文件、開設職業病門診時間表單及門診
      醫師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文件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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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登錄及補助作業程序:
    管理服務中心於接獲診治中心之補助申請時,應依本要點之補助資格
    條件審查,其審查結果符合資格條件者,由管理服務中心備文函報本
    會備查,並由本會登錄為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以下簡稱網絡醫院
    )。
    診治中心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領據及彙整合作網絡醫院
    之補助收據及實際開設門診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送管理服務中心
    辦理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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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標準:
    診治中心申請補助設置網絡醫院之額度標準如下:
(一)甲類診治中心建構區域網絡家數為四家,並開設職業傷病門診六診
      。乙類診治中心建構區域網絡家數為二家,並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三
      診。本會得於補助總額度內調整之。
(二)每週開設職業病門診以一診次者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並以每週
      提供二診次之補助為上限。
(三)補助期間於本會登錄日期後起算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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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職業傷病個案通報:
    網絡醫院應依管理服務中心之職業傷病個案通報規定,註明所屬診治
    中心之識別代碼辦理通報,所為個案通報不另支付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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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考核:
    申請補助之診治中心對於所建立之網絡醫院,應負督導及協助之責。
    本會為提昇職業傷病診治網絡之功能,必要時得派員或會同管理服務
    中心、診治中心實地查核受補助之網絡醫院;管理服務中心亦得查核
    診治中心及其網絡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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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網絡醫院管理:
      網絡醫院有補助資格條件不符、職業醫學專科醫師未親自們診或未
      辦理職業傷病個案通報等情形者,管理服務中心得向申請補助之診
      治中心追繳已給付之補助費用;本會並將其列為三年內不予補助對
      象,涉有刑責者,移請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