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計畫所稱之失業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本國籍勞工:
(一)連續失業至少達三個月以上者。但經執行單位認定為非自願性離職
者,不在此限。
(二)初次尋職者。
(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失業者。
(四)持有受災證明之災區失業者。
前項各款認定方式如下:
(一)連續失業至少達三個月者,以失業者資格認定之日起算,至少前三
個月未參加勞工保險。但參加勞工保險未滿十四日者,其失業期間
以該失業者原離職日起算,並扣除就業期間後合併計算。
(二)初次尋職者,指未就學而具就業意願,且於資格認定日前,未曾參
加勞工保險者。但參加勞工保險未滿十四日屬未穩定就業狀態及就
學期間參加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工時者,視為初次尋職者。
(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失業者,指曾參加勞工保
險,但失業者資格認定之日前,未參加者。
(四)持有受災證明之災區失業者指莫拉克颱風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認
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目前無工作
且持有受災證明者(含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本人因颱風致傷病證明或
家屬因颱風致死亡或重傷證明)。
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應提供無
從事工作之證明或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