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本要點之申請單位,應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訪查。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七日(工作天)內完成審
查。但申請文件不全者,申請單位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後五日
(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須於補件後五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申請單位應於所提申請案核定後六十日(工作天)內完成僱用,並於
完成僱用七日(工作天)內,將僱用人員名單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逾期未僱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申請單位僱用本計畫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人員,應於僱
用後十四日(工作天)內訂定僱用訓練計畫書,並送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核定。
申請單位於原僱用人員離職,應於人員離職當日起六十日(工作天)
內完成遞補僱用,並於完成遞補僱用七日(工作天)內,將遞補僱用
人員名單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完成遞補僱用之核定名額,視
同放棄。
申請單位於所提申請案或僱用訓練計畫書核定後,變更核定之內容,
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該變更內容重新核定。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應於中華民國境內,其工作時數應依勞動
基準法之規定辦理。且每月僱用薪資應不得低於本部公告之每月基本
工資數額。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不符合計畫目的、違反善良風俗或營業登
記項目中為人力派遣業者,其外派之工作機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
不予核定。
申請單位提供之僱用訓練計畫書內容,應有助於強化失業者技能或培
養其第二專長,並指派專人輔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