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國模範勞工參選資格如下:
(一)產業勞工組
凡受僱於各事業單位實際從事工作之現職勞工,且未擔任工會常務
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之職務,並於該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五年
以上,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間,並有下列事蹟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發揚服務精神、敬業樂群足為事業單位之表率,並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事業單位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者。
3.對所從事工作之技能,有研發、創新或有重要學術著述,有具體
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者。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二)職業勞工組
凡參加現職之職業工會滿五年以上,並由該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年資連續滿五年以上之職業勞工,且未擔任工會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或理事長之職務,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間,並有下列事蹟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者。
2.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者。
3.對本業工作技能之提昇、創新及改善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
考核獎勵有案者。
4.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者。
5.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工會領袖組
凡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之職務,
且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擔任該工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
或理事長之職務連續達五年以上之勞工,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
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並有下列事蹟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
之選拔:
1.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2.從事工會運動、工會組織發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
有案者。
3.推動工會會務運作、會務改善等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者。
4.對所從事之工會事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
凡擔任登記有案之各級工會會務人員,且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擔任該工會會務工作連續達五年以上及未擔任該工會理事、監
事以上職務之勞工,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間,並有下列事蹟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1.辦理工會會務工作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2.從事工會會務推展、活動宣導規劃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
獎勵有案者。
3.對所從事工會會務工作之技能,有改善、創新等表現優異,有具
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4.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
經考核獎勵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