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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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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全球金融風暴對事業單位經營環境之衝擊,協助民間之事業機
    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
    ,以持續提升企業人力素質及勞工工作技能,齊力累積國家人力資本
    ,增進整體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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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三)建立訪視評核委員資料庫及遴選輔導服務委員。
(四)規劃及辦理輔導服務業務。
(五)辦理訪視評核委員行前共識會議、工作協調聯繫會報。
(六)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七)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八)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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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
    訓練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招標採購並委託彙管單位辦理本計畫各項庶務事項。
(二)辦理申請案件之初審、訪視評核、查核、申訴受理及執行管控等相
      關事宜。
(三)審核委員之遴聘、聯繫、安排訪視評核、不預告訪視、學員電話抽
      訪及資料彙整等相關事項。
(四)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規劃及執行等。
(五)召開執行業務相關事項之各項會議。
(六)執行績效分析。
(七)辦理申請單位補助經費核撥、核銷事項。
(八)辦理結案核銷說明會、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
(九)提供意見回饋,協助本計畫之修正、結案報告製作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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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之資格,包含以下二類:
(一)專案申請單位:依法為就業保險之民營投保單位,並領有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組織團體,且有人力運用調整之必要,經本
      會穩定就業輔導團輔導,並與工會、勞資會議或勞工代表協議應實
      施在職訓練者。
(二)一般申請單位:依法為就業保險之民營投保單位,並領有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組織團體。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中屬嚴重缺工產業、產業發展套案之新興產業及
    產業發展套案之產業升級轉型重點產業之事業機構得優先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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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二項規定之產業,包括以下業別:
(一)嚴重缺工產業:模具、精密機械、精密加工、航海、航空維修、遊
      艇、半導體、紡織、服飾、表面處理等相關業別。
(二)產業發展套案之新興產業:無線寬頻及相關服務產業、數位生活、
      健康照護、綠色產業等相關業別。
(三)產業發展套案之產業升級轉型重點產業:農業(農業經營等相關類
      科)、製造業(半導體產業、平面顯示、石化產業、鋼鐵產業、紡
      織業、機器設備產業、通訊產業、車用電子、綠色能源產業等相關
      類科)、服務業(金融服務、流通服務、醫療、電信、觀光、資訊
      服務、設計服務、研發服務、數位內容產業、流行文化核心產業、
      環保服務、工程及管理顧問服務等相關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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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員工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計畫之訓練對象:
(一)受僱於申請單位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員工。
(二)未於申請單位投保就業保險之本國籍提供勞務服務人員。
(三)受僱於申請單位,並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四)受僱於申請單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居留之外籍配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提供勞務服務人員,指其他單位所僱用,並投保就
    業保險之員工至申請單位接受指揮提供勞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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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應依據經營發展及員工所需技能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
    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前項課程規劃方向應以員工現職或業務輪調所需之工作專長能力訓練
    及第二專長訓練為主,且每次授課時數至少應達二小時(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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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補助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之訓練課程。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或
    經本局或職訓中心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者,不
    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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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受理申請及補助辦訓期間如下:
(一)專案申請單位:自計畫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補助辦理訓練期間自職訓中心核定訓練計畫之次日起至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止。
(二)一般申請單位:自計畫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且經費用罄不再受理申請。補助辦理訓練期間自職訓中心核定訓
      練計畫之次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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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
(一)內部訓練,指單一訓練課程之參訓人員均為申請單位之員工者。每
      班至少八人,講師對象得為申請單位內部人員或聘請外部專業講師
      擔任,並得委由專業團體規劃執行。
(二)外部訓練,指一般申請單位選派本國籍個別員工(不含提供勞務服
      務人員)參加國內相關訓練單位所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每一課程
      以補助八人為限。專案申請單位以本訓練方式規劃辦理者,不予補
      助。
    一般申請單位研提員工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所檢
    附之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局明細表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計,每一員工不得
    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但專案申請單位不在此限。
    一般申請單位訓練總班數超過二十五班次(含)以上者,規劃外部訓
    練課程班數不得超過規劃訓練總班數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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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上限如下:
  (一)內部訓練:
        1.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最高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最
          高一千六百元編列。
        2.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若因實際需要需搭乘
          高鐵、飛機或輪船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3.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受訓人數及課程覈實編列,每人每小
          時最多得編列一百元,每一個課程每人最高以六百元為上限。
  (二)外部訓練:應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覈實提列,且每人每小時課
        程費用最多以編列六百元為上限。
      申請單位規劃合辦內部訓練課程時,各申請單位參加人數至少應達
      八人,且前項第一款之講師鐘點費及交通費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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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局所建置之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
      ,一次提出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申請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後次日起五日內,檢具以下文件,
      向主要訓練地點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依申請單位經營需要,訂定全年度的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
        表,如附表二。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前一年度之
        完稅證明影本。
      專案申請單位依前項提出申請時,應另檢附經工會協議應實施在職
      訓練之書面文件,並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者;無工會者,應檢
      附個別勞工同意之勞動契約。
      申請單位未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職訓中心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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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職訓中心應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收受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
      畫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核定。
      自核定次日起之訓練費用,始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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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職訓中心審查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之程序如下:
  (一)專案申請單位:依申請單位資格及所規劃訓練課程內容之合理性
        進行書面資料審核。
  (二)一般申請單位:以本局所定之訓練品質計分卡(TTQS)辦理審查
        評核作業。
      前項第二款審查評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職訓中心核對申請文件及其資格,經審符合規定者
        ,送請初審委員審查。
  (二)初審審查:由職訓中心遴選委員,並召開審查會議,針對申請單
        位之訓練計畫書表、課程內容規劃及設計內容之周延性及經費編
        列之合理性進行審查;並得視需要,邀請申請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
      前項第二款之設計內容周延性,應符合訓練品質計分卡(TTQS)計
      劃(滿分三十五分)及設計(滿分二十五分)之檢核指標項目,兩
      項合計分數達三十四分(含)以上者。
      初審審查未通過者,職訓中心應予以退件。申請單位得自行修正或
      申請本計畫免費輔導服務協助修正後重行申請。但重行申請以一次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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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經費上限:中小型企業之補助金額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大
        型企業之補助金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比率:
        1.專案申請單位: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2.一般申請單位:大型企業或組織團體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五
          十為原則;中小型企業或組織團體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
          五為原則。
      前項所稱中小型企業,指符合經濟部所定中小型企業認定標準之實
      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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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訓練課程班次之訓
      練時間、參訓人員名單、時段及地點,應自本計畫補助辦理訓練期
      間內之預定施訓日起三個日曆天前,經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
      並應於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始予補助
      。
      經核定之訓練計畫不得變更。但變更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名稱
      、訓練時間、訓練地點,並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二
      日前,已將變更之內容,於本計畫資訊系統進行變更者,不在此限
      。
      申請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
      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傳真或電話聯繫職訓中心辦理;遇天災者
      ,應於原定訓練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傳真回報職訓中心,
      並須加蓋申請單位印信及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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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職訓中心應於本局建立之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委員,針對一般申請
      單位辦理訓練計畫之查核及訓練成果效益評量等作法進行實地訪視
      評核。但專案申請單位不在此限。
      職訓中心應以電話訪查及不預告訪視瞭解申請單位之辦訓開課情形
      ;本局亦得視需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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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一般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分別提高補助比率:
  (一)實地訪視評核達一定標準者,得按原補助比率提高百分之十。
  (二)中高齡受訓人數(指已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占該單位總
        受訓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七者,得按原核定補助比率提高百分
        之五。
  (三)經本局認定為重點協助對象者(獲本會最近一屆友善職場認證之
        優良事業單位及近二年本局人力創新獎獲得團體獎之單位),得
        按原核定補助比率提高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標準,應符合訓練品質計分卡(TTQS)查核(
      滿分十分)及成果(滿分二十分)之檢核指標項目,兩項合計分數
      達二十分(含)以上者。
      一般申請單位同時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最高得補助比率以
      百分之七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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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申請單位請領訓練補助費用之期限,一般申請單位至遲應於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前提出;專案申請單位至遲應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前提出。
      本計畫採訓後補助,一次核銷方式辦理。
      申請單位應於訓練計畫辦理完畢,並獲職訓中心核定補助比率後之
      次日起十四個日曆天內,檢附所核定補助辦訓期間之下列結訓資料
      ,送職訓中心請領訓練補助費用: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二)實際參訓學員總名冊,如附表三。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五)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六。
  (六)訓練教材,包括講義、課本之封面、目錄及教材內容連續三頁影
        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七)訓練紀錄表,如附表八。
      前項第五款之明細表應依序編號,並依鐘點費、交通費及教材文具
      費(覈實支用)等支出項目分別開立。
      第三項第七款之紀錄表,應依每堂課程分別填寫,另附訓練計畫開
      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三張(每堂課應留存至少三張,以備事後查核)
      ;屬外部訓練課程應另檢附上課證明文件,如簽到簿、訓練單位所
      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
      參訓者如為提供勞務服務人員時,應另檢附該員與申請單位之勞務
      契約影本及到職之紀錄證明(含勞務提供之機構名稱、工作單位職
      稱、到職日期、職務、工作內容說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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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申請單位訓練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其開立日期不得逾核定補助辦
      訓期間,並應以黏貼憑證用紙浮貼,如附表七。
      原始憑證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單據為二
      聯式發票時應附收執聯,三聯式發票應再加附扣抵聯。
      專案申請單位應浮貼原始支出憑證正本,併同前點各款結訓資料送
      職訓中心辦理核銷作業;一般申請單位應浮貼原始支出憑證影本,
      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及與正本無誤章,且應妥善保留存放於申請
      單位至少十年,本局及職訓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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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請單位於辦訓期間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
        ,並需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辦理預告或不預告訪視及訪談。本局
        或職訓中心認有必要時,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單位於辦訓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委託之專
        家辦理訓練績效評核事宜。評核時,應由申請單位員工親自參與
        簡報說明及評核過程,不得由訓練委外單位代為回應。
        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單位,由本局或職訓中心公開表揚,並於本
        局相關網站分享訓練體制之建立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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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減少百分之二十之核
        定補助額度。
    (一)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辦理成果發表者。
    (二)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
          配合者。
    (三)未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委辦之彙管單位要求者。
    (四)未確實揭露協助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訊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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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
    (一)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
          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
          輔導查證屬實者,當次課程不予補助。
    (二)未依本計畫第十六點第一項所定之時限回報之課程,不予補助
          。
    (三)內訓課程未達八人,當次課程不予補助;課程中學員缺課時數
          達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四)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本計畫第
          十六點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經委員實地訪視、本局
          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含不預告訪視及電話抽訪)查證屬實達
          二次者,當次訓練計畫不予補助。
    (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訓練補助費用請領者,當次訓練計畫不予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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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
        不再補助辦理本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者,或以其他單
          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
          估,經本局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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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
        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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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申請單位辦理本訓練計畫,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或職訓中
        心撤銷、廢止、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三
        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訓練補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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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同一年度已申請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者,不得再申
        請本計畫。但聯合型計畫案之參訓單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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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相關
        預算項下支應,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
        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
        助款時,本局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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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職訓中心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北區職訓中心:臺北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連江縣。
    (二)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區職訓中心: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臺南職訓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市。
    (五)南區職訓中心:高雄縣及位於高雄市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各園
          區、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六)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臺北市。
    (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高雄市(不含經濟部加工出
          口區各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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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計畫自發布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