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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1
一、為協助民間之事業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辦理員工在職訓練,持續
    發展員工所需技能,維持參訓勞工生計,以穩定僱用,創造勞資雙贏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各職業訓練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
    中心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3
三、本要點所稱申請單位之資格,指依法為就業保險之民營投保單位,並
    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組織團體,基於勞資協議之共識
    ,雙方約定縮短工作時間達一定時數,實施員工在職訓練,且於辦訓
    期間維持僱用參訓人員及一定員工僱用規模者。
4
四、申請單位依本要點辦理之員工訓練計畫,得申請訓練補助費;其參訓
    人員得申請訓練津貼。
    前項得領取訓練津貼之參訓人員,每人每月實際參訓時數不得低於十
    六小時,且非屬申請單位依據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
    獎助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立即上工計畫所進用,並於參訓
    期間仍領有相關補助之人員。
5
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受僱於申請單位並簽署勞資協議,且符合下
    列各款資格之一者,為本要點之參訓員工:
(一)本國籍員工。
(二)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三)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
    前項簽署勞資協議之員工,應授權本局及職訓中心查詢勞保投保薪資
    及異動紀錄。
6
六、申請單位應依據經營發展及員工所需技能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
    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且該訓練課程應納入本局所定政策性訓練課程
    。
    申請單位實施訓練課程,應以勞資雙方原約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日
    辦理,且其時段應於實施訓練當日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之間。
7
七、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應以內部訓練之方式規劃。
    申請單位預定參訓員工人數未達一定人數者,得聯合其他符合本要點
    申請單位資格者辦理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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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外聘
      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編列。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
      、飛機或輪船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三)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參訓人數及課程覈實編列,每人每小時最
      多得編列一百元,每一課程每人最高以六百元為上限。
(四)工作人員費,應依訓練課程時數核實編列,每小時最多得編列一百
      二十元,最多以申請辦理訓練課程總時數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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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應於執行訓練計畫前,依充電加值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檢具下列文件,向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本計畫申請表。
(二)本要點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預定參訓員工名冊。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前一年度之完稅證明影本。
(六)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
(七)申請單位承諾切結書表。
(八)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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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應承諾於辦訓期間應維持一定員工僱用規模,並於辦訓期間
    不得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情事,亦不得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或無故片面終止參訓人員之勞動契約。但
    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但書或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時,不
    在此限。
11
十一、職訓中心依申請單位資格及所規劃訓練之課程內容、經費編列之合
      理性進行審查。自核定日之次日起之訓練補助費,始予以補助,其
      訓練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上限:中小型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最高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
        ;大型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比率: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申請單位申請訓練補助費之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執行本要點辦理
      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情形時,應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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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其訓練津貼之補助標準應依員工於辦
      訓期間之實際參訓時數計算,每人每小時補助一百元,每人每月最
      高以補助參訓一百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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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並配合進行訓練計畫
      執行資訊登錄、回報等事宜,始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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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案經職訓中心審核通過,訓練補助費採訓後補助,一次撥付予
      申請單位;訓練津貼採分批請領方式辦理,經職訓中心審核通過,
      核撥至參訓人員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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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單位依前點規定請領相關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請領訓練補助費:
      1.請款之領據。
      2.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3.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4.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5.原始支出憑證。
      6.訓練紀錄表。
      7.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8.申請當月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及結訓日當月最近一
        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
      9.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二)請領訓練津貼:
      1.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2.訓練紀錄表。
      3.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
      4.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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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單位於辦訓期間應告知參訓人員,本局對其相關費用之補助,
      並需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辦理不預告訪視及訪談。本局或職訓中心
      認有必要時,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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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減少百分之二十之核定
      訓練補助費:
  (一)未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依本要點辦理之行政作業。
  (二)未確實揭露合辦單位或協助辦理本要點之訓練單位訊息。
  (三)未協助參訓人員申請訓練津貼。
  (四)所規劃之政策性課程未全數開課。
18
十八、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次課程或訓練計畫之
      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一)訓練課程實際到訓人數未符規定者。
  (二)未依時限登錄或回報之課程,當次課程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三)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
        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查證
        屬實者,當次課程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四)違反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五)違反第十點規定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六)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規定辦理變
        更,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七)未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
        助。
  (八)浮報員工參訓時數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九)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補助費請領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
        助。
19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本
      局不再補助其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一)浮報訓練經費。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請本計畫相關補助。
  (三)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
        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本計畫補助。
  (四)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查訪,經告知後仍不配合
        者。
20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次課程或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一)申請單位依核定之訓練計畫開課,未到課之參訓人員,當次課程
        未到課時數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二)申請單位有未依規定時限登錄或回報之課程,當次課程訓練津貼
        不予補助。
  (三)未符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四)參訓人員未親自參訓或申請單位浮報員工參訓時數者,不予補助
        該參訓人員訓練津貼。
  (五)申請單位偽、變造文書或以不實、失效資料申領者,訓練計畫之
        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六)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請領訓練津貼者,不予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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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請單位所提出之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有虛偽之情事者,不予補
        助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及訓練津貼,並於三年內不再補助辦理
        本局各類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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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申請單位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職
        訓中心撤銷、廢止、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
        ,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訓練補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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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計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