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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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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勞工及鼓勵其子女適性發
    展,激發學習各項專業技能,朝多元化目標與專業技能發展,以增進
    勞工子女未來社會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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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申請人為在職勞工,助學對象係該勞工之子女就讀國內高中
    職或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學生,並具有優異技能表現者,不限申請
    子女人數。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
    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公費生、學士後各學系學
    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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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申請人及其子女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工作年資累計滿一年以上(計算至申請截止日),且在職者。但學
      生之父母死亡或失蹤,其祖父母與孫子女同一戶籍連續六個月以上
      ,且於申請表中切結與孫子女有共營生活之事實者,祖父母得依本
      項助學金有關規定申請之。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配偶(學生之
      父母死亡或失蹤者,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者。
(三)子女於九十七年領有本會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或曾獲國際
      、全國技能競賽(比賽)前三名者。
(四)申請人子女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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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助學金額:
(一)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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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助學金名額,共計六千名:
(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後二年):共一千名。
(二)私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後二年):共一千名。
(三)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共二千名。
(四)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共二千名。
    上開名額,本會得視實際情況在可資運用之經費範圍內調整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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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申請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二
    十七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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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檢附證件:
(一)勞工子女助學金申請表一份。
(二)申請人工作年資證明文件一份。(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可向服務單
      位索取勞保卡影本,並加蓋雇主、公司人事部門證明戳章或向勞工
      保險局、各區管理中心或辦事處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未參加勞工保險者,得檢附相關工作證明文件)
(三)勞工子女九十七年全年度各類技術士證照影本及獲獎證明書影本。
(四)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
      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申請人有離異情形者,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
      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權者,須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
      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
      者亦同。
(五)申請人子女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影本。
(六)申請人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須完成九十七學
      年度第二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
(七)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須為申請勞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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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工保險局、各
      區管理中心、辦事處、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全民勞
      教 e  網(網址: cla.learn.hinet.net)直接下載,亦可從本會
      網站(網址:www.cla.gov.tw)進入全民勞教 e  網下載。
(二)採通信方式申請,由申請者填寫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
      方式逕寄: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號七樓,信封上請註明
      「申請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字樣(洽詢電話:○二–八五九
      ○二八○六、八五九○二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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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事項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事項:
      1.依規定詳實填寫申請書,且符合申請資格。
      2.申請勞工須其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學生。勞工本
        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3.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4.檢視有否工作年資累計滿一年之在職工作證明文件。
      5.全戶戶籍謄本應為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資料,配偶及子女與
        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6.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7.申請人子女已領取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
        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者等
        ,不予補助。惟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
        五千元或新臺幣六千元教育代金者,不在此限。
      8.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
        元以下。
(二)作業程序:
      1.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稽、查
        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
      2.函請勞工保險局提供參加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加保、退保等
        相關電子資料檔。
      3.函請財政部提供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
      4.將申請者子女身分證資料匯入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與其
        他類補助進行比對查核。
      5.將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進行複查。
      6.寄發審核結果通知單。
      7.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腦媒體轉帳代發申請合格者就學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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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助學金名額依下列各項目及其配分加總計分,並分別按分數高低評比
    排序。分數相同者,以「勞工子女技能成績優異」一項得分較高者依
    次排序;分數仍相同者,以「家庭眷口數」一項得分較高者依次排序
    ;分數再相同者「全戶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一項得分較高者依次排
    序評選。
(一)勞工子女技能成績優異,配分最高四十分:
      1.領有本會頒發之丙級技術證照配分三分;領有乙級技術證照配分
        六分;領有甲級技術證照配分九分。
      2.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能競賽(比賽)前三名者,每一單項配分
        :全國性配分,第一名配分十分、第二名配分八分、第三名配分
        六分;國際性配分,第一名配分十五分,第二名配分十二,第三
        名配九分。
      3.符合資格者可合併計分,配分最高三十分。
(二)全戶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配分最高三十五分:
      全戶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各類所得,經
      累計各類所得後,依本會所研訂八個所得級距,在不同級距範圍內
      配分。
      申請人須於申請表中切結,同意由本會將全戶之身分證號送財政部
      財稅資料中心查詢該申請人之「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並由本會
      計分,不得異議。
(三)家庭眷口數,配分二十五分:
      1.家庭眷口數之計算以申請人之戶籍謄本所記載之本人、配偶、子
        女及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為準。
      2.家庭眷口(本人不計)每一人配分五分,最高以二十五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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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會審查申請合格者之助學金,轉請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腦媒
        體轉帳代發直接撥入申請者指定之帳號,轉帳不成功者或無法轉
        帳者,委請金融機構開立銀行支票給付。
  (二)造具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腦媒體轉帳代發申請合格者之清冊(含
        收件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人姓名、銀行代碼、銀行帳號
        、金額等項),並經委託金融機構經理、襄理、經辦人三人用印
        ,併同轉帳不成功者或無法轉帳者收據之原始憑據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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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
        稽、查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本會得採不定期查訪實
        際執行情形及進度。
  (二)對委託單位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抽查一定比率案件進行複審及
        驗收(申請件數五千件以下,抽查百分之五;五千件以上未逾六
        千百件,抽查百分之四;六千件以上,抽查百分之三)。
  (三)申請本就學補助者,若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正確資
        料,本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外,並追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