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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
    根計畫,協助中小企業防止職業危害,以鼓勵及協助適用勞工安全衛
    生法之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以下簡稱設施及器具),
    有效保障勞工作業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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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五十人以下之中小企業,且接受勞
    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輔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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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之危害類型及項目:
    中小企業設置之設施及器具,不符合勞工安全衛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有發生感電、墜落、切割夾捲、火災爆炸或缺氧中毒等危害之虞者,
    為主要補助之危害類型及項目(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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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中小企業之設施及器具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時,本會係以部分經
    費補助方式辦理,申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以補助百分
    之八十為限,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部分,以補助百分之五十為限,且
    每件設施或器具之補助金額上限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同一中小企業
    補助總金額每年合計不超過新臺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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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用途:
    中小企業之設施及器具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時,應購置經型式檢
    定合格、商品檢驗合格、取得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之機型,並於申請
    經費補助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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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條件:
    中小企業已設置安裝之設施及器具,且未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
    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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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委託之財團法人安全
    衛生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安衛技術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
(二)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四)申請補助之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經費總額統一發票影本,並黏貼於
      支出憑證黏存單(如格式二)、設施及器具改善前後照片。
(五)符合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設施及器具,應檢附型式檢定合格、商品
      檢驗合格、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等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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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安衛技術中心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申
    請之中小企業之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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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安衛技術中心核定補助後,通知申請之中小企業依核定之補助金額開
    立補助款領據(如格式三)後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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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衛技術中心應按季將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彙送本會備查,並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對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敘明理
    由列冊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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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期限:
      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以郵戳或
      送達日期為憑;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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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監督考核:
      本設施及器具補助執行情形,本會得查對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並對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
      節停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
      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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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