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於訴訟期間未就業,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補助(以下簡稱生
活費用補助):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性別工作平等爭議之訴訟,經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同意
補助且無資力。
前項第二款所稱無資力,準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
無資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無資力標準),並由本會認定之。
第一項所稱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包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訴訟標的為確認僱傭關係,並請求給付資遣費、積欠工資或退休金
。
(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積
欠工資或退休金。
勞工因大量解僱爭議提起訴訟申請必要生活費用補助時,應依大量解
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辦理,不適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