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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契約所稱按摩業,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視覺障
    礙者從事按摩業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由視覺障礙者從事
    之按摩業,包含按摩及理療按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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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契約所稱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
    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
    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
    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
    (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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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
    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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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1.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2.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3.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4.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記載於禮券正面
      明顯處:
      1.本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
        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
        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2.本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
        上)等相互連帶保證,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
        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
        用或補償。
      3.本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
        專戶,專款專用,供發行人履行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4.本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
        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
        之服務。
      5.其他經○○部(會)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
        履約保證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一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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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使用期限。
(二)「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免除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廣告僅供參考。